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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过不了年检、买到泡水二手车?消费者维权指南来了!

2024-03-20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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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普陀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

天气回暖

大家的消费热情也在不断高涨

上期,我们关注线上消费领域

发布了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

三个相关案例

点击这里回顾→

本期,让我们聚焦汽车消费领域

如果在购买汽车时

碰上销售商违反告知义务

又或是买到泡水二手车

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目录

01

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商违反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孙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2

二手车交易中未告知车辆系泡水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韩某诉倪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商违反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孙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协议》,约定孙某向该公司订购一台平行进口丰田牌德宝塞纳多功能乘用车,合同特别约定交付车辆配置有20寸轮毂。

到货车辆为18寸轮毂,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孙某并提出可以更换20寸轮毂供其使用,并承诺能办理相关年检手续,孙某选择了一个20寸的轮毂,将车提走。

后孙某多方咨询才得知私自将车辆的18寸轮毂更换为20寸的轮毂属于非法改装,无法通过年检。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汽车代购协议》;2.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孙某购车款636000元及相关费用;3.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孙某三倍购车款1908000元。

法院认为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理应对小型载客汽车换装轮毂不得改变轮胎规格的规定明确知晓,并负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以更换轮毂作为日常使用和备案年检的方案,违反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显然影响消费者作出理性、真实的选择,并且无法实现缔约买卖合同的目的,孙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孙某主张退还购车款、质保费、上牌费于法有据,考虑到孙某实际使用了系争车辆一定期间,法院酌情认定孙某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补偿费。综合考量系争车辆价款、取得系争车辆后的行使里程数及年限等因素,扣除车辆使用补偿费之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退还孙某购车款635445元及相关费用。

此外,涉案车辆到货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向孙某告知了18寸轮毂的事实,并请其等候20寸轮毂的车辆,双方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磋商。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虽违反了一定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隐瞒事实、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故法院对孙某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倍赔偿190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后余思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是其作出理性选择的有力保证。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对于车辆的型号、性能、规格等信息以及相关车辆管理规定应当明知,尤其本案涉及的是平行进口车,对于进口车辆的特殊规定亦应知晓,向消费者如实披露上述内容是汽车销售商的基本义务,同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性能安全的商品。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客观方面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退还购车款。本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构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返还购车款项。02

二手车交易中未告知车辆系泡水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韩某诉倪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倪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协议以吴某名下涉案车辆以物抵债交由倪某,但未告知车辆系泡水车的实情。倪某收到车辆后遂将车辆信息提交至某二手车平台欲出售变现,后收到自称是验车师的案外人严某的电话。严某验车后与倪某商定售价293000元,并开始寻找买家。韩某原系某二手车的工作人员,从事售后客服,与严某原系同事关系。

严某通过微信询问韩某是否收车,并告知涉案车辆情况,经验车后严某将车辆交付韩某。韩某称,其来沪提车时交付地点系地下停车库,视线不佳,仅粗略查看了车辆外观,经查询涉案车辆没有出险记录、4S店维修记录,上牌时间也短,加之对严某的信任,没有对车辆进行进一步检测,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车辆开回南京后,经朋友提醒,车辆可能存在泡水现象。

因倪某不接电话不配合警方调查,双方不能协商处理,遂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鉴定。南京宁鉴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宁鉴评字(2022年)第X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确认涉案车辆整车存在泡水现象,为泡水事故车。韩某遂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

法院认为

当事人就涉案车辆的买卖事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交易过程并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韩某与倪某就涉案车辆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恪守履行。根据成交价款、磋商内容、验车程序等,可以看出双方达成买卖合同之标的系一辆符合正常使用价值的二手车。

虽然韩某单方委托进行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因程序不合法不被法院采纳,但吴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前手权利人,其于公安机关以及庭审中均自认购买涉案车辆时就知晓是泡水车的事实,支付价款也明显低于同品牌同类型的新车,其亦确认未将车辆实情告知倪某,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涉案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予以确认。

据此,倪某向韩某交付泡水车,属于交付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显然不符合双方成交之初衷。倪某主张对泡水事故不知情,韩某验车确认无误后自愿购买的抗辩意见,不影响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定。鉴于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韩某主张解除合同,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对损失及责任承担作出认定。判决韩某退还车辆、支付车辆使用费,倪某退还款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后余思

二手车交易不同于购买新车,除品牌、颜色、外观外,买受人须对所购车辆的里程数、事故情况、维修记录等隐蔽瑕疵进行审慎查验,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二手车出售人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自然人二手车交易大多不规范,甚至缺乏书面合同,法院应当从成交价款、磋商内容、验车程序等交易流程,探寻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意图,判断交付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合理保障二手车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官指引

线下消费维权指引

汽车消费专业性强、涉及大额财产支出,为帮助汽车消费者正确及时维权,特提供如下维权指引: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首先,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在购车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次,提车现场细致检查,查看车辆外观情况,并查验车辆合格证、保修单、发票等材料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确认。再次,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养成保存汽车买卖合同、发票、保修单等的习惯,以证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及所购买商品的质保承诺,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备维权之需。

二是通过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遇权益受损,首先,可及时前往汽车销售实体店沟通解决,要求商家维修、退款或赔偿。其次,如果商家拒绝解决问题,可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请求调查处理,积极维权。最后,如果前述途径依然无法妥善解决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新车过不了年检、买到泡水二手车?消费者维权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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