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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岩说法】快递丢失,谁来承担责任?
2018年11月16日,马岩律师做客FM98.6沈阳交通广播“帮你找律师”节目,为辽沈的听众朋友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李先生发现最近自己的快递包裹接二连三的丢失,平时快递都是寄送到单位的门卫室,但查监控发现每天到门卫室拿快递的人很多,根本找不到是谁拿了自己的快递。于是,李先生特意做了个三角形的包裹放在门卫室,结果第二天这个假包裹也不见了,李先生立即报了警。通过监控发现,快递被一女子拿走。原来,该女子老公的同事与李先生名字一样,没想到给人帮忙,竟错拿了别人的包裹。
听到这里,主持人提了三个疑问。快递放在门卫室,丢了找不到,门卫要不要承担看管不当的责任?如果快递是从快递员手中被拿走,谁来承担责任?快递被他人领取,对方拆开快递发现不是自己的仍然使用了,对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马岩律师就主持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这里快递已经送达,并放置买家指定地方,所以发货方是没有责任的。货物已经送达,电话通知之后,告知对方送到指定地方之后,货物的丢失风险就该由收货人自行承担。但是代收人(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这里主要看保管人是否为有偿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是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的。这符合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
因此,如果是门卫是无偿保管货物,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是收费保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所收保管费的多少也会影响到赔偿金额。
快递公司承担货品运输义务,需确保货品安全、准时到达指定收件人手中。若由于快递员的过失将商品丢失,最终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但是谁有权利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当下主流的几大网购平台都有自己的“平台协议”、“服务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商品在运输中出现毁损灭失,究竟由谁来承担风险需要依据各个平台具体规定。比如有的网购平台约定货物签收前,风险由卖家承担,此时商品丢失,买家可以直接要求卖家赔偿损失,再由卖家向快递公司追偿。而有的网购平台则是约定卖家将商品交付快递方风险即转移给买家,此时无论商品是否丢失,买家都需要向卖家付款,该部分损失由买家向快递公司追偿。在此,提示大家在网购之前,应该先了解一下网购平台的具体规则。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快递被他人领取,对方(即受益人)若为恶意,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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