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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鹰潭月湖区全面禁止!

2024-03-22 14: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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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鹰潭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月湖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动方案》的规定,月湖区内全面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商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的广告。变相烟草广告是指在其广告宣传中,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二、禁止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及广告代言人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期刊、互联网和音像制品等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三、禁止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及广告代言人在道路、建筑物、霓虹灯、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招牌、条幅、气球、橱窗、遮阳伞、交通工具和实物造型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四、禁止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及广告代言人在各类等候室、电影院、会场、文化场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五、倡导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在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时不接受烟草经营者任何赞助,不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等。

六、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销售终端张贴“吸烟危害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及广告代言人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对于已经发布在各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已发布的烟草制品广告即日起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

九、对违反相关规定者,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爱卫办反映或举报。

监督电话:70728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鹰潭市月湖区爱国卫生运动

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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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新通告!鹰潭月湖区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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