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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送法护权益丨萍乡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以法之名守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2024-03-23 09: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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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巾帼云讲堂丨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家暴行为?答案就在这里!萍乡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全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资金扶持,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负责开展和指导全市失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才交流、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和鉴定等工作。全市近700个服务窗口两年来服务2万余名妇女就业创业,着力保障女性公平就业。萍乡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全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保障女性劳动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特别介绍“三期”女职工

享有哪些特殊保护以及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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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即分娩时间的表述;

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

“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当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国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给予特殊保护和待遇: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岗位;

不得延长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涉“三期”女职工的假期有哪些?

产假: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应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护理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子女分别在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各休10天育儿假;夫妻育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 无故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违法

【案例简介】张某自2018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于2023年1月5日确诊怀孕,并告知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4月,科技公司在未提前做沟通的情况下微信告知张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科技公司在其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萍乡市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解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女职工怀孕而滥用解除权的案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正处于孕期,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例二 “哺乳假”作“事假”扣发工资应返还

【案例简介】王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待遇。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王某休产假,2023年5月至11月为王某哺乳期,王某采取上午提前半小时下班、下午提前半小时下班的方式进行哺乳。某建筑公司在计发王某哺乳期工资时,以事假为由扣发王某每天1小时的工资。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建筑公司补发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解析】女职工不仅是劳动者,还肩负着繁衍、哺育下一代的重任。《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为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劳动权利,立法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工作期间内的哺乳时间,即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该时间用人单位无权占用或克扣,并应按照正常标准支持工资。本案中,建筑公司将王某哺乳时间作为事假扣发工资不当,应予返还。

案例三 用人单位不得以停业为由拒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李某在某装饰公司工作。2023年6月起公司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经营,未支付李某自2023年6月起工资。2023年9月李某生育一女,社会保险部门将李某生育津贴支付至装饰公司,但装饰公司未予发放。2023年12月30日公司向李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无法正常对外营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确认解除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工资、生育津贴。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律解析】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相关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生活费用。本案中,装饰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生育保险,故应享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装饰公司在收到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后应及时支付给李某,不得以停业为由拒发。此外,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对其合理安排工作,特别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及行使日常管理自主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到女职工的特点,对其特殊的权益予以正确对待和高度重视,依法给予女职工特别的保护。

原标题:《春风送法护权益丨萍乡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以法之名守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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