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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被烧坏的电脑!三星Note7自燃案一审宣判了!
三星Note7手机爆炸事件
历时2年时间终于宣判了
虽然该事件已经过去许久
但是宣判消息一出
依然引起了不少关注
法院判决如何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因手机自燃而受损的笔记本电脑,驳回了原告赔偿3倍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回先生在充电时使用三星Note7手机,手机发生自燃,烧毁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他以此为由,对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更换或赔偿其因手机电池自燃毁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确认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赔偿3倍购机款,赔礼道歉等。


图片来源: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法院认定手机存缺陷,判赔新电脑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手机自燃是产品缺陷引起的,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原告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台与受损笔记本电脑相同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笔记本电脑,如无法赔偿,则向原告折价赔偿1788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三星中国公司是否应赔偿3倍购机款?

关于原告主张三星中国公司赔偿3倍购机款的问题,原告认为,在Note7手机在国外接连发生燃烧事件后,被告三星中国公司仍于2016年9月2日和14日发布官方声明,称在中国市场发售的Note7国行版本,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原告基于信任,于9月25日购买Note7手机一台,但次日即发生自燃,被告构成欺诈,故请求3倍赔偿购机款。
被告:电池缺陷不同,不存在欺诈

三星中国公司不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过错

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正式发售Note7手机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对手机进行了检测和备案,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原告购买案涉手机时,并不明知Note7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故不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由于未认定被告属于故意欺诈,故依法不支持赔偿3倍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类似案例
上海Note7爆炸首案:制造商当庭致歉原告撤诉
2017年2月22日,三星Note7手机爆炸自燃首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称因他们的工作失误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向姚某表达了致歉。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上海首起因使用三星Note7手机爆炸而诉至法院的案件。
2016年9月7日,姚某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5988元,从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处购买了一部三星Note7手机,9月8日收到手机。9月18日21时许,姚某手机突然震动,随后手机屏幕发出“吱吱”的声音,并冒出白色烟雾,手机起火自燃。
当年10月11日,姚某因使用的三星Note7手机爆炸,向金山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发货的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和手机制造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同日,三星宣布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Note7手机,共计190984台。
原告姚某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手机款人民币5988元,并按照原告购买手机款金额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64元。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财产经济损失2000元。
在2月22日开庭前,原告向法庭申请撤销对上海圆迈贸易公司的诉讼,只保留对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表示,对于原告姚某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都没有异议。同时,被告当庭表示了对消费者姚某的歉意,称因他们的工作失误给消费者带来困扰,表示真挚的道歉。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愿意接受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当庭撤诉。
来源:法制日报、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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