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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网购变质方便面 法官调解来维权
近日,个旧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由网购引起的纠纷,这起民事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顺利解决。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某在某电商平台29.9元网购了某公司的方便面,但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在与某公司客服多次联系协商无果后,原告侯某某将某公司起诉至个旧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29.9元。
【审理过程】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被告,考虑到被告在外省,当前情况下来法院应诉确有不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当即决定在庭前先进行电话沟通。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法官为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可行解决方案及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同时,法官还针对惩罚性赔偿及《食品安全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析理。
调解纪实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侯某某购买商品的货款及相应赔偿金共计229.9元,其余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某公司承诺改进商品质量和服务态度。原告也表示满意调解结果,并对法官的耐心和专业表示感谢。
法官释法近年来,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主流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加。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坚守诚信交易的良好风尚,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本案被告经营者来说,其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机制,有义务避免过期、变质的食品上架。而被告在工作上管理不到位,显然存在疏漏,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要及时回复购买者的咨询和反馈,积极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做到依规经营,定期检查货物库存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做到合理经营,不虚假、夸大宣传做到谨慎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做到诚信经营。
作为消费者:购买行为是最直接的监督,在购买任何商品前,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信息,养成安全消费的好习惯;若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应注意留存购物发票、过期产品等相关凭证,清晰地描述问题,理性地与销售者沟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个旧市人民法院
作者 冯麒颖
校对 朱妮
原标题:《【案件传真】网购变质方便面 法官调解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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