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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十!网购买到假减肥药,五华法院判了……

2024-03-25 22: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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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几粒药丸就能瘦……”去年,仲女士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则减肥广告,看了博主的减肥效果,马上下了单。收到产品服用几天后,身体开始不舒服,一查才发现产品包装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没有厂家、没有生产日期……于是,仲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赔偿十倍损失。

案件回顾

1700元买了3盒假药

33岁的仲女士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名漂亮的女主播在展示自己的减肥成果,不由动心。与该主播联系后,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

在该主播的推销下,仲女士花1700元买了3盒“魔鬼金强效”减肥胶囊。收到货后,仲女士迫不及待地按照说明书开始服用减肥胶囊。谁知数日后,仲女士感觉身体异样,时常胸闷,心动过速。

在朋友的提醒下,仲女士仔细查看了减肥胶囊的包装,发现该药品的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更别提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了。仲女士这才察觉到,自己可能买到假药了。

仲女士立即将该减肥胶囊送往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成分检测。看到检测结果,仲女士傻眼了,她吃的这种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药品中的成分西布曲明,含量高达5.37×105μg/mg。随后,仲女士和卖家在微信上沟通退货退款事宜,但对方不予理睬。于是,仲女士将卖家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原告要求卖家退款,并按支付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卖家卖给原告仲女士的减肥胶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案件中,被告卖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是正规药品的情形下,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对于原告仲女士要求被告卖家退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案件物为假药,原告仲女士无需向被告卖家退还货物。

此外,原告仲女士为检测货物成分支出的检测费也属维权必须费用,仲女士要求被告卖家支付检测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判令被告卖家退还原告仲女士货款1700元,同时支付十倍赔偿款1.7万元及检测费3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何种情况能申请十倍赔偿

五华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像仲女士这样在社交平台被引流后,自行添加卖家微信私下交易而产生纠纷的,维权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很可能因不清楚对方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立案;即便胜诉,执行时也困难重重,难以挽回损失。因此,建议消费者网购时选择正规平台,遇到权益受损时,有平台协助才能更好维权。

原标题:《退一赔十!网购买到假减肥药,五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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