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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法惠企以案释法(案例二):怎么给商业秘密加个“保密锁”?我们给您个建议
【编者按】企业发展,与法同行。“协”法惠企以案释法专栏收集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典型案例“讲故事”的形式,给企业“提个醒”“支个招”,增强企业依法管理和经营意识,规避风险,护航发展。
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塑料制品。该科技公司成功研发出超薄型光学塑料镜片生产技术,并掌握了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其间,李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对超薄型光学塑料镜片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设备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等信息。李某某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其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2)经营信息,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及上述保密内容未被公众知悉期内,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
2011年初,李某某从该科技公司离职,当年3月24日以其姐夫的名义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随即向该科技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购买与该科技公司相同的胶板、模具和液压机等材料、设备,使用与该科技公司相同的工艺生产同一种超薄型光学塑料镜片进入市场销售,造成该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余元。
解析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商业秘密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第一,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第二,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第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度相适应且得到实际执行。
本案经鉴定,涉案工艺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李某某在该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并掌握该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在离职后使用了该科技公司公司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支招
(一)企业可设立商业秘密管理部门。企业可根据经营规模,设置商业秘密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统一管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吸纳法律、研发、经营、财务、人事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商业秘密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的评定、确定和调整商业秘密的范围、制定和更新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开展商业秘密日常管理、组织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查处泄密事件等工作。
(二)保障员工入职、在职、离职阶段保密管理。企业应通过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同时对于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企业应及时与离职员工签订有保密和竞业限制内容的协议。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商业秘密事项提醒;涉及核心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保密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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