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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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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相关案例
LAWS CONTACT
2021年4月14日于某与牟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于某向牟某借用资金2.8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于某应一次性向牟某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于每月13日前支付,于某质押其名下车辆×××,并约定质押期间于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或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牟某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车辆,无需取得于海同意的前提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2021年4月14日,牟某通过微信向于某转款2.6万元。2021年5月13日、6月13日、7月13日,于某分别通过向牟某微信转款1100元,三次共计3300元。现因于某未还借款及利息,牟某将于某诉至法院。在二审中,于某提交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脱离牟某的占有,牟某表示2021年8月16日将车辆转质,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所在位置。
法官分析
LAWS CONTACT
本案中,于某与牟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牟某支付了借款,于某交付了质押汽车,双方成立质押关系。牟某擅自处分案涉车辆的行为违反约定,其表示在于某还款的情况下,能够返还车辆,但在于某多次明确表示能够立即偿还借款,其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所在位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车辆在其支配控制范围内,故应认定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虽然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但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不能侵犯质物所有权人的其他权能,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据此,无论是牟某擅自处置了该车辆还是因保管不善导致该车辆丢失,其都应当对车辆损失及其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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