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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乌兰察布市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的联合公告

2024-03-27 20: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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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快清收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

在乌兰察布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涉嫌逃废银行金融债务的所有客户。

(一)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为准。

(二)下列行为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以虚假诉讼以及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

2.以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以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5.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6.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权的;

7.以恶意逃避、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三、清收方法

(一)主动归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拖欠贷款人应主动到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对于一次性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催收还款。自主动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拖欠贷款人未主动到银行还款或与银行进行协商的发出催收通知或律师函,对限期偿还贷款进行告知。

(三)司法清收。对催收后未归还或不签订还款协议的,银行将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如贷款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债权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

(四)联合惩戒

1.信用惩戒。

失信行为将被自动记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将严重影响其在金融机构借贷。

对仍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并通过互联网、电视台、报刊、微博、微信、法院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及村组社区公告栏、广场电子屏对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及失信内容向社会予以曝光,对其在政府采购、账户开立、住房贷款、市场准入、高档消费、出入境、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进行限制,实施全方位信用惩戒。

2.依法打击。

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贷款诈骗、拒不执行法院栽决等犯罪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其他

郑重告诫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已逾期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树立诚信意识,珍惜信用并履行还款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不仅对个人和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将受到法律严惩和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政法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五大任务”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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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图洳

原标题:《【公告】乌兰察布市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的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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