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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属实,涉事人员被开除
陇南成县抛沙司法所3月25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关于网传镇里固乡中心幼儿园学生被殴打视频有关情况的说明》,称3月24日晚,发现网传镇里固乡中心幼儿园学生被殴打的视频后,虞城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连夜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网传学生被殴打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县教体局对涉事幼儿园开展教育整顿,对园长作出停职处理,对涉事人员予以开除,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此前报道:日前,一幼儿园老师殴打儿童的多段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黑衣服女子大力拖拽一名身穿咖啡色衣服背绿色书包的男童,骑在男童身上并拍打其头部,男童一直哭喊着“对不起”“我错了”。视频中,女子还用脚踩在该男童脸部上,男童不停跪地求饶。
图源:大皖新闻另外一段视频中,一名身穿棕色衣服的女子压坐在一白衣服男童身上,该女子将地上的东西塞进男童嘴里,强迫其吃下。
网传视频截图据大皖新闻报道,有网民称,这些视频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固乡一幼儿园。3月25日上午,自称是虞城县镇里固乡的村民告诉记者,视频中身穿咖色衣服背着绿色书包的男童是他邻居家的孩子,大约五岁,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幼师虐待幼儿事件,一方面对幼儿身体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会对其年幼的心灵带来很大的心灵创伤。幼师对幼儿实施殴打、侮辱等虐待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一、幼师对幼儿实施殴打、侮辱等虐待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幼师作为幼儿园教师,对幼儿负有监护职责,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看护职责的人”的主体要件。幼师利用其“看护职责的人”主体地位优势,对年幼的儿童实施殴打、侮辱等虐待行为,若情节恶劣的,幼师将可能被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幼儿园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将会受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幼师虐待幼儿,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在管理上有过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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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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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兄羡答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幼儿被幼师虐待令人痛心,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儿童保护工作,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同时,我们也应该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建和谐校园,为孩子们的未来保驾护航。
来源:南方网、大皖新闻、黔微普法
(转自:陇原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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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官方通报:属实,涉事人员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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