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4-03-30 11: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山东高法▶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186

■巨野法院: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2年某天,被告在外出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因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原告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被告理赔的残疾赔偿金争执不下。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被告夫妻关尚在维系中,该笔赔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获取的十级伤残的赔偿金是肇事车辆对个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应属于个人财产,原告不应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本案中,尽管该残疾赔偿金是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但是该笔赔偿具有身份性和专属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不再主张分割被告的残疾赔偿金,双方在财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点击阅读原文小案不小办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田间地头办案忙,暖心司法护春耕

原告老罗将自家闲置的八亩土地流转给了被告小刘,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因未约定土地用途,小刘接收土地后,将涉案土地用作物流公司停车场,为便于停车,小刘用石渣土填埋涉案土地西边部分,并平整其他土地,加盖看护房,周围设置围栏,形成基本封闭院落。后国土部门知晓后,通知小刘整改,随即小刘撤离涉案土地,但未将受损土地恢复原状,严重影响老罗使用。双方发生纠纷后,一直未能协商解决,致使涉案土地撂荒,无奈老罗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老罗来到法庭后,向小刘明确表示“地得复耕,我还种粮,地被你们用控机弄坏了,给我恢复原样,沟地给我顺好……。”承办法官李治升耐心听取老罗的诉求,在初步了解案情、找准问题症结后,法官耐心地向被告小刘释法明理,阐明春耕的紧迫性,小刘原本强硬的态度有所转变。为趁热打铁尽快解决纠纷,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涉案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并督促被告小刘调派专业平整土地、打垄的车辆和设备,对受损土地进行修复,努力保证不耽误老罗的春耕生产,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小刘完成了土地恢复。至此,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 点击阅读原文

■寿光法院: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为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3月28日,寿光法院继续开展常态化集中执行行动。凌晨5点半,30名执行干警、6辆警车迎着清晨微光奔赴执行现场,依法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行为,“拖、逃、赖、躲”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拘传拘留。

被告孙某从原告尹某处购买蔬菜,欠菜款11443元。尹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寿光法院。寿光法院判决孙某支付尹某菜款11443元。判决生效后,孙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尹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及不动产等,均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其均未到院调解。此次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成功将在家睡觉的孙某拘传至法院。念及被执行人未吃早饭,回到法院后,执行干警给孙某准备了早饭,饭后又开展释法说理,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感动于执行干警温情执法,当即凑齐5000元现金交付申请执行人,后续按月支付、年内付清。

本次集中执行共拘传被执行人19人,拘留3人,执行完毕案件3件,执行到位金额34万余元,达成和解案件6件,和解金额27万余元。

▲ 点击阅读原文

■烟台中院:联合调解化纠纷 不误农时不负春

春耕临近,李某从张某处购买了一批农用物资,张某将货物交付后,李某却迟迟不结货款,眼见得要不回钱就没法购买农资继续耕种,张某三番五次趁李某下地干活时讨说法,一来二去把双方的农活都耽误了。看着事情得不到解决,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考虑到春耕在即,为便利当事人,招远法院将案子分流至离当事人最近的齐山法庭办理。

为打消双方的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对春耕的影响,承办法官杨蕴健决定联合齐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快速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起初双方剑拔弩张,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安抚双方情绪,并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明理。待平复后,李某讲述了目前所遇到的困难,家庭收入不多,自己又刚做了眼部手术,经济压力比较大。考虑一次性全额支付5万元货款存在困难,双方彼此之间又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里乡亲,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就这么解决了?不盖上法院的印章这心里不踏实。万一不给钱怎么办?”虽然调解协议达成了,张某仍旧心有不安。为打消当事人顾虑,齐山法庭积极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定,当事人当日申请、法院当日确认,为调解协议赋予了法律效力。被告方也表示愿意积极还款。

▲ 点击阅读原文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187

■蒙阴法院:借款保证有期间,行使权利莫拖延

2021年2月26日,崔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6日,王某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保证人的位置签字摁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张某多次催要,崔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张某遂于2023年5月16日将崔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偿还借款本金、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依法应当对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故王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原告张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被告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被告王某保证期间至2022年8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故被告王某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期间至2022年8月25日,原告张某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故被告王某的保证期间已过,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王某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2024】188

■高青法院:“知假买假”的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2022年8月17日,原告房某到被告高青某超市购得匡威牌苏打水一瓶和凉白开一箱,超市于同日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凉白开单价20元、苏打水单价2.5元”并加盖超市印章。涉案苏打水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房某认为超市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付款记录、收款收据以及现场录像,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录像过程中,对涉案苏打水的生产日期进行了着重录影,说明其在购买时明知苏打水的生产日期已经过期,且在录像保留证据的情况下未及时找原告退换,结合原告在多个法院提起多起类似诉讼,说明原告购买苏打水并不是日常消费并用于生活需要,以此牟利目的明显,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苏打水对其造成损害,故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对象。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标题:《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