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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

2024-03-30 15: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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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来宾

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批准了《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市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四方”责任不清、建设规范缺失、临时摊点杂乱和活禽经营规范不足等难点堵点,推动农贸市场“烟火气”得到良好地传承和发展。

来宾中心集贸市场。(资料图)

针对各界对农贸市场管理“四方”责任认识不清,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履行争议的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具体工作职责。第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同时,第六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七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是贯彻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等。

针对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缺失,现有农贸市场老旧、功能差、人气低等不足,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三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本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按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

针对农贸市场周边临时摊点较为杂乱,一定程度客观影响了农贸市场的正常发展,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市、区)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点和临时摊点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引导、规范其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来宾中心集贸市场分区合理、指示明确。(资料图)

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设定用于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结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合理设置,必要时听取周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等意见。同时,为纾解农民卖菜难、市民买菜贵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定不少于销售区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区域,用于农民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对在该区域销售的农民免收摊位租赁使用费。

针对活禽经营不够规范,引发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等。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进行存放、宰杀、加工和销售活禽。同时,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固定场所经营活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其经营行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报道:

@来宾人,事关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邀您来听证!来宾农贸市场怎么管?大家有意见快提→通讯员:庞 龙 韦正春

编 委 | 蒙海兰

审 核 | 陆 娜

编 辑 | 韦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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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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