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劝君莫酒驾 酒驾责任大

2024-04-03 17: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法官,我咨询过律师,酒驾了交强险也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完被我撞伤的人后,现在要起诉我向我追偿?”

      这天,不解的小张走进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交通巡回法庭,问法官表达了自己的疑惑。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借此释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张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人员受伤,小张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小张追偿。

      【案例速递】

      2023年10月某天晚上,小张与几个朋友小聚,其间与朋友饮酒。酒后,小张想着聚会的地方离家不远,就想开车回家,虽然朋友纷纷劝说他酒后驾驶危险,但小张自认为其酒量可以,能够驾驶车辆。结果,小张驾驶车辆回家的路上,在路口撞倒外卖员小王,导致小王受伤。经金凤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张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小张血液内含酒精量尚未达到入刑标准,交警队一并给予小张15天的行政拘留。事故发生后,小王被紧急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建议卧床,一月后门诊复查,视情况绝对是否下地活动”。为此,小王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小王起诉到法院,小王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构成10级伤残。小王要求小张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要求小张承担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给小王的11万余元。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通过法官及小张委托律师的说理释法与耐心沟通,小张认识到酒驾的危险性并认可赔偿,但小张表示自己一时手头困难,难以一次付清,最终该案以小张分期付款支付给保险公司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上述情况下驾驶员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受害人,保险公司赔偿后向酒驾人追偿,最终由酒驾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但部分驾驶员侥幸心理作祟,自以为“酒量佳”或者“运气好”,饮酒开车,最终酿成恶果。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希望大家形成不酒驾的共识,严格执行法律,严格约束自己,避免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