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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之后的赠与协议也能撤销?小心“甜蜜陷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意味着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决定不再继续执行这份赠与合同。然而,如果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该合同通常被视为有效且难以撤销。但是,这一条规则也并不是完全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也可以被撤销。
李雷和韩梅梅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后育有一女。婚后两年,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韩梅梅因为不忍心年幼的女儿无人照顾,加之李雷确实有挽回之意,于是又与李雷复婚。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让韩梅梅重新回归家庭,李雷与韩梅梅签订了一份“复婚协议”,将自己名下的车子过户到韩梅梅名下,正在还贷的房子也将在还完贷之后过户到韩梅梅名下,并且将这份协议进行公证。又过了几年后,两人又因为家庭矛盾闹上法庭,韩梅梅向法院起诉并且主张李雷履行协议内容,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在庭审过程中,李雷提出当初签订那份协议是为了让韩梅梅重回家庭,好好过日子,韩梅梅也认可该事实,且根据李雷和韩梅梅双方反复结婚、离婚的行为来看,李雷没有任何理由在无条件的情况下就将婚前房屋赠与韩梅梅,因此法院将涉案协议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让韩梅梅回来过日子”,然而现在两人感情不稳定,且处于离婚边缘,明显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内容,故法院最终支持李雷撤销赠与的主张。
由上述案例可知,即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被撤销的。1、法定撤销权: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其他严重忘恩负义的行为,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2、穷困抗辩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赠与人因为赠与而陷入极度贫困,可能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赠与人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撤销赠与合同。
3、权利未完成转移: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成转移,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撤销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例如必须在一年的法定期间内行使。因此,如果有人希望撤销一个已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在适当的时间内采取正确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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