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离婚诉讼中夫妻抢孩子,法官助双方签订上海首份《诉中抚养协议》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24-04-03 20:2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字号

离婚诉讼过程中,常出现一方家长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严重时甚至抢夺、隐匿子女。此种情形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4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针对一方家长隐匿、拒绝另一方家长探望未成年人的情况,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进行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签订了《诉中抚养协议》,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探望问题达成了共识。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徐汇法院获悉,这是上海市首份《诉中抚养协议》。

法官向当事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上海徐汇法院 供图

聘请“社会观护员”

该案牵涉的孩子仔仔(化名)仅有一岁多,女方在仔仔八个月时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带着孩子共同搬出住所,男方因无法得知母子下落备受打击。之后,男方找到了仔仔并将其交给了孩子的祖父母照顾。此后四个多月,女方想尽各种办法均无法带走还处在哺乳期的孩子,探视也备受阻拦。

“法官,能不能帮我们做做工作,我的当事人想接孩子回家住几天,妈妈太想孩子了……”原告代理律师在立案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张冬梅。

“法官,不是我不让她看,是孩子他妈妈抢走孩子在先。我心里害怕,要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以后跟他妈妈,我就再也看不到他了。”男方拒绝女方将孩子带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促法》),可对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的一方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个案件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情形。”张冬梅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并联系阳光中心驻院社工——上海徐汇法院与阳光中心合作,聘请的具有心理学、社会学专业背景、驻院配合法官办理涉未家事案件的“社会观护员”。

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张冬梅在组织当事人谈话时,告知二人先前相互抢夺孩子的行为极为不妥,双方均表示接受。但在谈及是否能让母亲把孩子接回家住一段时间时,父亲依然不肯松口。

“你是想未来对孩子有更多陪伴,还是只在乎当下?现在你的行为,对你争取抚养权极其不利,也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有必要让你来上上课了。”张冬梅对男方说。

张冬梅当庭向男方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邀请女方到场共同接受指导。这是《家促法》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徐汇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次日,阳光中心社工姚燕闻在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徐汇区妇联、徐汇区民政局共同参与。

姚燕闻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家庭教育指导的背景条款并解读相关规定,然后分别与男女双方开展“背对背”沟通。

在组织双方共同填写《孩童身心成长需求与照顾》表单的同时,姚燕闻指导二人以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进行沟通,站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角度释放善意,积极履行为人父母的监护职责。

与此同时,徐汇区妇联及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做了男女双方的心理疏导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男女双方对先前抢夺孩子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暂且搁置其他争议,好好沟通孩子的抚养事宜。

“诉中抚养协议”防纠纷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尽早把抚养问题‘一揽子’解决掉。”家庭教育指导当天,张冬梅见二人关系有所缓和,趁热打铁建议双方在判决之前,先自行将当前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协调落实下来,仔仔父母均表示同意。

经过两个小时磋商,双方终于达成《诉中抚养协议》,将二人分居后各自直接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抚养费等细节均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约定双方自愿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直至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很快,仔仔父亲按照协议约定,将孩子送至母亲处。时隔四个月,母亲终于与孩子团聚。

张冬梅表示,本案探索出了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矛盾激烈情况下的创新解决机制:发放决定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多方联合)——签订诉中抚养协议——案件回访,助力后续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郑浩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