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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动保、毛保与野保:动物保护的规则如何构建?

澎湃特约评论员 林克
2024-04-09 13: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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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虐猫“案底”的徐某考研的事,一直是舆论的焦点。

徐某在以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南京大学物理学院刷掉后,一度出现在兰州大学的调剂名单上。4月8日,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正式公布了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拟录取名单,徐某不在录取名单中。

虽然两所大学均未公布“不予录取”的具体原因,但是谁都清楚“虐猫”是问题所在。

相当多的网友认为兰州大学应当慎重录取;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虐猫”仍属于个人私德问题,当事人不应该在公共体系中受到过度惩罚。需要指出的是,徐某加入虐猫团体,对流浪猫进行有组织地捕捉和虐杀,并且录视频展示血腥和暴力,很难被正常社会所容忍,当事人需要为他的行为付出相应的社会代价。

更需要深思的是,在一起起个案发生之后,如何构建成熟、稳健、达致广泛共识的动物保护机制,而不是让个案游走在网络风暴乃至线下冲突的边缘?

个案之后,如何构建动物保护规则?

时至今日,国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禁止虐待猫狗。对于虐待猫狗的当事人的惩罚,也较为依赖于舆论对个案的谴责力度,而惩罚尺度的大小往往也取决于社会舆论的声量。

不妨回溯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地方实践,发现“动保”的理念的发展逻辑、落地过程,以及至今尚存的争议所在。

早在1935年,港英当局就出台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几经修改之后,香港特区政府在2006年将前述条例的最高罚由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提高至20万元及监禁3年。

而我国台湾地区则于1998年出台了“动物保护法”,旨在“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2017年做出修订,将故意杀害、伤害动物的刑责,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两年以下,同时规定饲主不得以汽机车牵引宠物,特不能吃猫肉、狗肉。

在香港和台湾的规则制订实践中,也曾有人因“虐待猫狗”受到法律制裁的先例。

2014年香港两男一女由于当街将一只流浪猫“Miu Miu”踢至重伤,被判处16个月监禁。2015年,台湾大学学生陈皓扬因两度虐猫,引起网络公愤。他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和35万新台币罚金。陈皓扬也遭台湾大学退学,此后屡次出庭时,都被爱猫人士抗议,甚至被群殴。2021年台湾新北一男子将猫咪用热水浇淋致死,被判处7个月徒刑,并科新台币25万罚金。

虽然在“人虐待猫狗”上,香港和台湾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如何更好地对待动物”的问题上却一直存在争议。

比如,2021年,香港一名博士生在公园向3只蜗牛撒盐,一度被控“残酷对待动物”,遭警方拘捕。2023年,香港一名50岁的男清洁工因用拖鞋拍死一只逃到公共场所的仓鼠而被拘捕。蜗牛和仓鼠是不是受到反虐待动物规则的保护?这就有了很大争议。

“动保”只是保护猫狗吗?

台湾地区的“动保法”始于早期简单粗暴处理流浪猫狗的方式。当时,社会经常以装笼淹死、毒气毒死等方法扑杀流浪狗,捕捉的方式极其粗暴,处置动物的空间也极为狭小。这些情况在经媒体的报道后,台湾地区于1998年出台了“动保法”。

但是,台湾地区的“动保法”也常被诟病为“毛保法”,即只保护有毛的可爱动物,尤其是猫狗。“动物保护”中的“动物”指的往往也是猫和狗,“动保法”出台后,动保团体关注的焦点之一仍然是流浪猫狗的处境。

在“动保法”通过后的18年间,仍以安乐死的方式处理收容所里的流浪动物。2009年以前,流浪动物进收容所7天之后,没人认领即可安乐死;2009年修订规则改为12天。但自始至终,部分动保团体和部分社会人士对于“该不该安乐死流浪猫狗”有巨大争议。

2013年在流浪动物收容所拍摄的纪录片《十二夜》上映后,促进了规则修订,通过了“零扑杀”,废止“可因收容天数满安乐死动物”的条款,并于2017年施行。但就在2017年“零扑杀”条款施行的前夕,发生了“兽医简稚澄自杀”事件,也由此让社会看到了“零扑杀”条款背后面临的现实困境。

据媒体报道,兽医、桃园市新屋动物保护教育园区园长简稚澄,于2016年5月自杀,她在遗书中称:“末端资源、人力不足、源头管制工作无法做好,流浪狗到了最下游的收容所都是苦难……”,由此凸显了动保的结构性问题。

当时的社会现实是:人们身为宠物主人的意识跟不上,随意丢弃宠物;不同团体对流浪猫狗的绝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流浪猫狗不断繁殖;收容所数量不足;收容所工作人员不足,且面临巨大的压力;大众较容易道德谴责收容所的工作人员……

简稚澄和一些收容所工作人员则将安乐死视作这些被遗弃、高龄或难以被认养的动物最好的结局,胜过在过度拥挤的收容所里忍受病痛。

简稚澄自杀之前,其两年内安乐死700只狗被曝光,她也被贴上“美女刽子手”的标签,引发了一部分网友对她的网暴。在简稚澄死后,一些人的观念也从“看见狗被安乐死,让人很痛苦”转变为“看着狗很痛苦,却不能安乐死”。

如何平衡“动保”和“野保”?

除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零扑杀”的条款之外,“流浪猫狗侵害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也引发了“动保”团体与“野保”团体之间的矛盾。

在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将“动物”定义为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制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而台湾地区的“野生动物保育法”,则将“野生动物”定义为“一般状况下,应生存与栖息环境下之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及其他种类之动物”。

人们关心不同动物的生存情况,便产生了“动保”和“野保”的区别。而“零扑杀”条款造成流浪猫狗数量上升,再加之流浪狗咬死野生动物的事件频繁发生,也使得“动保”团体和“野保”团体之间一直纷争不断。直至2023年2月,备受关注的野生保护动物果子狸被流浪狗咬死事件发生后,彻底激发了两者的矛盾。

需要看到的是,虽然两者论战多年,也最终达成了一个折衷的办法——街头没有流浪动物,但对于“禁止投喂”流浪猫狗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因而“动保”产生的其他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

一方面是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的动物权益,网民情绪高涨,舆论场里面似乎达成了空前的“共识”,但另一面是在极端个案的热潮退去,对到底如何构建动物福利、保护机制,却又是分歧严重。

受保护的动物范围有多大?在伴侣动物之外,人工饲养的牲畜、鱼类,乃至昆虫等是不是包括?泛滥的流浪动物,到底如何规制?能不能适用安乐死?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如何平衡?……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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