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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亦可构成猥亵!一男子“隔空猥亵”9岁女童获刑两年!

2024-04-09 14: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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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法院 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的接触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游戏等网络媒介,但是网络世界纷繁复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防范意识薄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便给了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未成年人通过微信发送裸照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隔空猥亵”犯罪案件。

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6月,被告人韩某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欲望,通过手机软件结识被害人侯某(女,9岁),利用手机微信聊天,多次诱骗被害人侯某向其发送裸体照片供其观看,并通过微信向侯某发送自己的下体照片及淫秽文字、图片。被害人母亲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韩某利用微信多次向不满十四岁的儿童索要裸体照,并发送自己下体照片及淫秽文字、图片,诱骗未成年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隔空猥亵”与传统猥亵行为大不相同,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行为人虽并未实际触碰被害人的隐私部位,但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及心理健康造成的却是实质性侵害。未成年人上网时要谨慎甄别网络信息,勿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和隐私图像。家长作为保护孩子的第一道关卡,要筑牢关口,做好守关工作,谨防这只“网络黑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与身心健康。在此,也劝告有此类动机的人群,“隔空猥亵”本质仍是猥亵犯罪,不因山海之远而成为法治盲区,隔着网络“隐身”作恶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最高法、最高检2023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新媒体团队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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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隔空,亦可构成猥亵!一男子“隔空猥亵”9岁女童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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