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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看紫阳案例

2024-04-09 17: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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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法院在家庭生活中,

婚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找他人借款是常有的事儿,

此时“被负债”的另一方

有可能会成为“冤大头”。

那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这债,该还不该还?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紫阳县双安镇刘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蒿坪镇余某借款50000元。借款后,刘某按照约定清偿利息至2019年7月。后因刘某未按时还款,余某要求刘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刘某在自己及其妻身份证复印件上向余某重新出具借条。

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余某将刘某及其妻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向余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后,刘某未按照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应当向余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对余某主张刘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一方面,虽然余某提供了刘某在其妻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的借条,但借条上的“借款人”处仅有刘某的签名,并无刘某妻子本人的签名,刘某妻子事后也未对案涉的借款进行追认,不能推断刘某妻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余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足以证明刘某与刘某妻子对案涉的民间借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认定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2024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向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367元,驳回余某要求刘某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寄语

FAGAUNJIYU

王珩

审委会委员

蒿坪法庭庭长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事后其配偶未追认,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出借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原标题:《在妻子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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