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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辞 “一时痛快”引发名誉权纠纷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作为日常沟通联络的网络公共社交平台,用户通过平台聊天交友、分享日常,共享信息、便利沟通。但有的人却通过这一平台肆意辱骂他人、宣泄情绪。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呢?4月9日,黄花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原告小帅和被告大壮系邻村村民,均是贩卖牛羊的农户。今年1月某日,小帅和大壮在道老杜某嘎查收牛时相遇。因小帅在收购时与牛主发生争执,大壮将小帅与牛主发生纠纷时的视频发布于三个微信群中,并发表不当言辞。没过几日,原告小帅在另一微信群中语音发表了与被告大壮有关联的不当言辞。小帅与大壮因此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言辞损害了各自的名誉权,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利益损害,后小帅将大壮诉至法院。
达成和解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99/731/456.jpg)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看了双方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确认双方确实发表了不当言辞。
考虑到双方是同行,且为邻村村民,在今后的生活中免不了打照面,为了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打算尽力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仔细询问当事人案情经过,对原、被告双方耐心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让双方的矛盾隔阂逐渐“破冰”,对立情绪一步步消融,被告大壮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自己的言行确实有不当之处,表示愿意就此事向原告小帅赔礼道歉,小帅也表示愿意接受大壮的道歉。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后,小帅和大壮最终达成和解,大壮当庭向小帅进行赔礼道歉,小帅也就其在微信群发布针对大壮的不当言辞向大壮表示歉意。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大家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个人情感,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要谨言慎行,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言论自由,但绝不是没有边界,一旦触碰“底线”,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来源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审核 ┃ 韩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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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辞 “一时痛快”引发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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