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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微信拉手”,勿成犯罪“帮手”

2024-04-10 16: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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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你是否遇到过一些陌生人通过微信无故加你或拉你进群,群名大多写着“福利”或“兼职”?有的群甚至发布公告写着“有偿”拉人进群?警惕!这种招数叫做“拉手”。很多人看到拉一下人、打个电话就能赚钱而欣然“受聘”,殊不知自己已经跌入陷阱。

什么是“微信拉手”?微信拉手,顾名思义就是用微信去加人,然后再把加到的人拉到微信(诈骗)群里。由于微信的功能设置,一个账号申请建群的数量和添加好友的数量都有上限,而微信群也不能通过搜索进入,只能依靠好友“拉入”,这便催生了“微信拉手”这个群体。

“微信拉手”是怎么运作的?

诈骗分子会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买个人信息,筛查出需求匹配的手机号,在某些社交平台上发布任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微信拉手”上钩。“微信拉手”被招揽后,只要按照诈骗分子筛查的手机号,对相应的微信号进行逐个添加,将目标人员精准拉入微信群、社交群当中,即可获取佣金。有的“微信拉手”甚至会成为中介,通过吸引下一层级的“微信拉手”,赚取差价获利。诈骗分子可以依靠这样的手段突破微信的功能设置,也可以隐藏在“微信拉手”背后,隔绝目标人员与自己的直接联系,以此躲避公安机关侦查。

2022年,韦某为获取利益,召集于某等人做“拉手”。于某又相继发展多名下线“拉手”,并将韦某提供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给下线。下线“拉手”们网购多个微信号和大量手机,组建微信群进行“广撒网”式加好友。待韦某的上线安排专人扫码入群后,“拉手”则按要求退群,上线确认微信群正常后,按照群内人数以虚拟货币的方式向韦某支付报酬。韦某因此获利308万余元,其他下线各自获利1至6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韦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依法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追缴韦某等人违法所得,其余各被告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含金量”骤增。在此提醒大家,莫为蝇头小利,去充当“拉手”,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同时,一些伪装成“兼职群”、“团购优惠群”的群组其实是为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前“铺路”。因此,谨慎添加陌生好友、群组,牢牢保护个人身份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落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陷阱。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遭遇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文稿:研究室

原标题:《警惕“微信拉手”,勿成犯罪“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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