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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法说案】帮儿子公司当股东,当债务找上门,务农母亲傻了眼
肖女士长期在家务农,生活拮据,一天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作为被告到法院参加诉讼。原来,肖女士担任股东的公司破产,公司向其追缴未缴出资以偿还对外债务。但肖女士称自己是“无辜”躺枪,自身家庭贫寒,身患疾病,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没能力成立公司。
案情简介
原来,肖女士的儿子张某欲成立某公司,肖女士按儿子的“吩咐”签了字,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拿给儿子使用,由此肖女士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公司章程约定肖女士认缴出资额是234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额是260万元,但二人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后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经法院查明该公司只有存款319.89元(已被冻结),但对外负债169,755元,破产管理人将二人一同告上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因该公司破产,二被告应按认缴出资额完成出资。因公司无法偿还对外债务,二被告应在各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晓法说案
什邡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二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至今未向公司缴付其认缴的出资,现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二被告向公司缴纳认缴出资169,755元,并未超过公司章程约定的二被告的法定出资范围,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那么,对于二被告辩称的肖女士完全不知情,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二被告虽辩称,被告肖某对公司成立经营情况完全不知情,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上均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且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显示被告肖某系公司股东,其作为公司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涉及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中,股东被追究出资责任或清算责任后,常抗辩自己“没有成立过公司”、“对公司成立运营完全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在公司未投过一分钱”在这里要提醒各位,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的成立虽然不要求股东必须实缴出资,但并不是就不用出资了,股东仍需按公司章程载明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完成出资义务。所以若他人设立公司,你认为自己出于“善意”、“帮个小忙”仅出借个身份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个字问题不大,自己并未实际出资或者参与经营,甚至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但以上行为都可能会给自己惹来祸端,背负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69,755元。
晓法说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撰稿 杨 静
校对 邓渝凡
原标题:《【晓法说案】帮儿子公司当股东,当债务找上门,务农母亲傻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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