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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为何被驳回?

2024-04-10 20: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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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法院案情简介:2020年12月,杭州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货运险预约协议保险单,协议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金额为200万元。2021年 9月5日,某保险公司向杭州某公司出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约定了具体运输车辆、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

2021年10月,杭州某公司(托运方)与汪某伟(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汪某伟负责将一批压缩机由杭州富阳运送至安徽合肥市蜀山区,货物运输途中,过桥、停车、食宿及车辆违章超载处罚的一切费用均由承运人支付,由交通事故及车辆不善等引起车上的货物受损,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021年10月18日7时许,汪某伟驾驶上述《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中指定的载货车辆在途运输时,发生载运物遗洒、飘散的情况,导致货物受损。杭州市公安局对汪某伟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人汪某伟实施了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200元罚款。

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对案涉货物损失进行公估。根据公估报告结论,本次事故理算金额为93,400元。2022年5月,某保险公司支付本案案涉事故所致货物损失保险金93,400元。虽然支付了货物损失保险金,但某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汪某伟的责任导致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受损,汪某伟应该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汪某伟支付原告代偿款93400元。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汪某伟是否需要对某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汪某伟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杭州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是杭州某公司,汪某伟虽参与了货物运输环节,但依据的是运输合同,系独立于杭州某公司的民事主体,即保险法中规定的第三者。

根据杭州某公司与汪某伟签订的《运输合同》第五条约定“由交通事故及车辆不善等引起车上的货物受损,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汪某伟虽因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但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汪某伟在驾驶操作方面存在不当或有相关违法行为,某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本次事故是汪某伟的原因导致,故在不能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汪某伟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汪某伟无需对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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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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