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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元豪车风波!鹰潭月湖法院判了……

2024-04-11 1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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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融媒体中心 鹰潭发布

交往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豪车,双方终止亲密关系后,一方认为购车款系借款,遂将对方诉至月湖区法院,要求其偿还所借款项,而另一方则认为是为增进感情的赠予,谁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

(阿珍)

你好,我是阿珍。

(阿强)

你好,我是阿强。

2022年4月

(阿珍)

转账8888元。附言:无一是你,无一不是你

(阿强)

转账1666元。附言:祝阿珍考试一路顺利

2022年5月10日

(阿珍)

全款4S店还是二手车这都看你选择了

(阿强)

肯定想要新车呀,但是新车感觉加了好多东西好贵

(阿强)

二手的吧,新车太贵了,还要加税

(阿珍)

你多多考虑多问问,只要你喜欢

2022年5月18日

(阿珍)

520要什么礼物呀

(阿珍)

就是迷你718就是礼物嘛

(阿强)

你送的我都喜欢呢

2022年5月20日

(阿珍)

转账52111元。附言:无一不是你

2022年5月16日,阿强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销售协议》,约定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保时捷718一部。当日,阿珍向阿强转账2万元用于支付车辆定金。2022年5月24日,阿珍陆续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转账63万元。阿珍认为其系借款给阿强购车,故诉至法院要求阿强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阿珍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阿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阿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阿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阿珍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阿珍主张其转账给阿强的2万元及转账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的63万元均系出借给阿强的购车款,阿强主张系赠与。根据阿珍、阿强的陈述及阿强提供的证据可知,阿珍、阿强在2022年4、5月期间交往接触密切,在日常生活中会互相转账或发红包表达情谊。案涉款项转账发生在5月20日前后,阿珍在微信聊天中亦明确表示向阿强赠送“迷你718”即案涉车辆作为“520”的礼物,故其转账行为难以认定为原、阿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在法院向阿珍释明后,阿珍仍坚持认为案涉款项为借款。法院认为,阿珍、阿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阿珍要求阿强偿还借款6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原标题:《65万元豪车风波!鹰潭月湖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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