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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 | 用人单位对职工信息知情权的边界

2024-04-12 16: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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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妇联 巾帼阿克塞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职工入职用人单位,通常会被询问或要求职工填写其基本信息,那么用人单位对员工信息的知情权有没有限制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刘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吧。案情简介:

刘女士左手大拇指部分缺失,其于2021年10月到物流公司工作,担任财务人员。刘女士入职时提交了有效的财务资格证书,并参加了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物流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刘女士均勾选了“无”。刘女士正常完成了工作。2022年7月,物流公司以刘女士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不服,在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就刘女士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来看,其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印证其拇指残疾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无有效证据证明,最终判令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普法小提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陇姐学法 | 用人单位对职工信息知情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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