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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欠款13万余元,法院这样做......

2024-04-15 16: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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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小法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简言之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人债务

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

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执行人彭某多次向申请人王某某借款,前后共计借得款项13万余元,但到期后彭某未依约还款,并无法联系。

王某某无奈诉至东区法院,才发现彭某已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东区法院依法判决彭某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

执行中,东区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了彭某的财产信息,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彭某原租住房屋处进行现场调查、询问,但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彭某仍被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彭某任何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只能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这是典型的“执行不能”。

End

原标题:《被执行人欠款13万余元,法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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