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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法有道丨随意售卖摄像眼镜真“刑”!

2024-04-16 15: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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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

“卖眼镜还犯罪?”有一种眼镜,它的外观和普通眼镜并无二致,但却安装有微小摄像头,具备拍摄功能。“偷拍”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售卖摄像眼镜等窃听、窃照器材的,不仅违法,还会被判刑。

近日

闽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从事电商的杨某在网络上了解到摄像眼镜这一商品,发现不同网络销售平台上的售价有较大差距,销售摄像眼镜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觉得是一个新“商机”,遂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在自己的网店上架了摄像眼镜进行售卖。杨某因自己没有货源,在客户下单后,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其他有销售摄像眼镜的店铺下单发货,从中赚取差价。2022年8月,杨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黑色摄像眼镜5副、14只眼镜腿。经鉴定,杨某销售的摄像眼镜为窃照专用器材。在此期间,杨某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非法销售安装有微小摄像头的摄像眼镜,销售金额共计30979元,非法获利12480元。案发后,杨某退出非法获利12000元。闽侯检察院以杨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适用社会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故法院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窃照专用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窃照、窃听专用器材的肆意流通,可能导致偷拍、窃听行为频发,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演化“网络灰黑产业链”,诱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本案被告人杨某未取得许可证,在网店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扰乱国家对该类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予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偷拍门”“窃听风云”等不法现象时有发生。商家应规范经营管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切勿违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广大消费者也切勿随意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有被窃听、窃照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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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庭 程宇翀

本文由闽侯法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

原标题:《侯法有道丨随意售卖摄像眼镜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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