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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丈夫借的钱妻子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王冬 林口县人民法院
普法小课堂2010年4月,因种地所需韩某向赵某借款,并为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多年来,韩某未偿还该笔借款,赵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其妻周某亦承担偿还责任。经法院审理,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韩某、周某偿还赵某借款。周某有了疑问,为什么自己也具有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1)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第二,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参考的因素有两个:一是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举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转账给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举债的数额不大。关于数额大小,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入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主要是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例如,举债为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消费;举债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收益被纳入家庭财产或者债务人配偶从中受益的;为支付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所负的债务。
具体到本案,韩某向赵某借款用途为:种地所需。该借款的主要目的为赵某与韩某夫妻二人共同的生产经营,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周某亦应当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原标题:《【普法小课堂】丈夫借的钱妻子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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