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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定罪入刑的唯一标准
案情经过2024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宁县县城九岭大道“老爷爷土菜馆”出发,沿九岭大道自东向西往武宁县城联盛购物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九岭大道明星立交桥桥下路段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后被带往武宁县中医院抽血取样。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1mg/100ml。
法院审理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孔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将原有醉驾入刑标准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罪与非罪的区分,单从血液酒精含量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并不构成犯罪,但结合其二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最终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切实提醒广大群众正确了解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偏盖全。道听途说不可取,认真钻研是真章。以身试法,最终换来的将是被绳之以法。
作者:刘歆
原标题:《醉驾新规|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定罪入刑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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