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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待售新车被撞,贬值损失谁来赔?【小案件·大道理】
2024-04-16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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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4S店待售新车被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车价值损失19700元。
基本案情一天,阿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某汽车品牌4S店门口,因倒车操作不当与该4S店停放的无号牌待售新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阿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新车市场价值为189700元,事故后贬值损失为25419元。4S店将阿明及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5419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常识,尚在流通领域的新车在受损后即使经过修理,很难达到事故发生前的价值状态,也不能再按照新车价格出售,贬值损失必然存在。
据该4S店与案外人在事故后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显示涉案车辆整车价格170000元,而鉴定报告鉴定得出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整车市场价值为189700元,可以得出该4S店的实际损失为19700元,虽然4S店对其主张的贬值损失提交了鉴定报告书予以证实,但按照损失填平原则,涉案车辆贬值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宜。综上,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机动车贬值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待售或运输中的全新车辆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这些车辆在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理,很难达到新车的价值状态,也不能再按照新车价格出售,贬值损失必然存在。所以如果是待售或运输中的全新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机动车贬值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因道路交通事故收到损害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供稿:刑庭钟文浩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4S店待售新车被撞,贬值损失谁来赔?【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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