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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议题交叉与融合发展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议题互通国际关系学科发展进程中的国际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交叉融合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议题互通何志鹏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有着共同关注的问题,例如,国家如何行为,企业和自然人在跨国交往的时候处于何种地位,全球化会向何处去,我们期待着什么样的全球治理,国际社会的良好秩序通过何种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地区冲突是否能够解决、如何得以解决等。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注,就会成为一团迷雾,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指引和评价。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议题界分与重叠
从学术研究的议题上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观察客体都是跨越主权国家的国际事务。国际关系研究的主要议题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格局与全球秩序、国家权力衍生出的对外关系、区域与国别研究等。国际法的主要议题则聚焦于考察国际社会结构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国家如何实现自身的主张意志、国际社会是否存在公平正义以及如何使国际社会更能够彰显和实现公平正义。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焦点上有很多相互重叠的方面。例如,国际关系学近年来特别注重全球与区域的制度安排,而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国际法。如果把国际法看成国际关系的规则领域、规则方式和规则进程的话,那么国际关系之中所研究的制度莫不与国际法相关。国际法会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对于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有何影响;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如何在法治领域服务于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三大全球倡议”如何能转化为法律领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方式安排,对国际社会的良法善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法的主要方法与国际关系的对接可能
无论是在国际关系学科还是在国际法学科,对于方法的研究都处于较为初级和混沌的状态。所以,探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各自都存在着哪些主流的方法,进而将二者进行对照分析,是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进行深入融合的重要方式,也是深化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不可忽视的途径。国际关系的枚举多种多样。国际法的研究方法也同样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总体上可以分为“说明世界、解释世界、审视世界、改造世界”四个层次。从方法上,国际法注重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实证层面的研究(说明世界),也就是对法律规范,尤其是条文的内涵进行分析和解读,对法律实践予以总结和归纳。实证研究的国际法努力把法律视为一个自成体系的学科,试图将国际关系排除在外。这与现实主义方法颇为神似。当国际法的实证方法将所有法律之外的因素放置一边的时候,国际关系现实主义也单纯地注重国家实力在维护国家安全、拓展国家影响、保障国家地位中的作用,而将国际法这种规则因素所起的作用降到最低,甚至在很多时候,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学者会认为国际法是没有意义的。这种相互漠视、相互排斥的研究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呈现出国际社会的一种现实,即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和作用比较边缘化,在国际关系中最终起作用的仍然是国家的硬实力。
第二种是归因分析(解释世界),即阐释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的研究。在这一层次,除了逻辑学的基本方法之外,会用到社会学方法。主要体现为将国际法置于国际社会之中,考虑国际法何以如此,包括国际立法背后的力量博弈、历史律动,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运行的基本状态、基本规律,国际法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因为自由制度主义所探讨的是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相互影响,将国际关系的行为体视为一个能动的、可以通过学习和交往改变行为方式的理性思想者,通过反复试错来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行为方式的探索型行动者,直至以制度来促进合作、固定合作,以制度来维护利益、保障安全。国际关系学者思考大国的主观塑造和“一带一路”相关问题时,就可能与国际法的方法相遇。
第三种是价值分析(审视世界)。传统的“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价值分析的国际法方法。采取价值分析的国际法方法的突出特点是,确立起一套国际法的价值体系,通过这套价值体系对国际法的规范、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审视,在审视的基础上提出现有国际法存在的问题、缺陷;或者历史性地分析阐释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哪些观念和做法与价值目标日益接近,哪些领域和实践与价值目标背道而驰。在国际关系领域也存在着诸多以价值分析为蓝本的研究模式。当学者分析中美关系的各方面问题时,就经常会用独立、自主、公正、效率等价值观进行审视,这也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可能共同采用的路径。
第四种是对策分析(改造世界)。国际法不是关在书斋里的学问,必须与国家的外交法律实践充分结合。国际法研究强调问题导向,就是要面向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不仅要着力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且要透彻地分析问题并审慎解决问题。国际关系领域的诸多策论研究都带有这方面的特点,但基本上均是基于传统的定性观察与思考方法,没有单独在此方面形成比较体系性的学派,一般也很少出现有效的伦理逻辑建构和伦理路径设想。尽管如此,学术研究永远无法遏制向实践界提出建议的冲动,促动实践者拓宽视野、启迪智慧,在战略规划和战术设计层面采纳建议、改进工作。
从清晰界分到明确融合
探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融合,并不是无原则地将二者组合,而是找到二者可以相互促动的方法和领域。既然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分属两个学科,就意味着在领域和方法上各有特色。找到了这些特色,确定了二者难以融合的方面,也就找到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边界,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界定自身并且妥当发展。例如,国际法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术语进行细致分析的实证研究。国际关系学科一般都不会对这些研究抱有兴趣,但是它们对于法律操作领域的运行却可能有很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样,国际关系研究高度重视国际影响力和权力结构,这也是一般国际法学科所难以触及的层次,这恰恰说明了国际法的边界和局限。
在了解二者的不重合部分之后,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晰和深入地观察两个学科在研究题域和方法上可互通的方面。具体而言,二者有几个切入点是相通的。第一,如何评价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比如,国际关系学者探索话语实践与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内涵,国际法学者分析中国的国际法治立场与国家的话语与形象。第二,如何使用更好的模式手段维护本国的利益,提升本国的影响力。国际关系学者分析制度复合体、制度竞争的演进逻辑、跨领域规则互动、非政府组织参与传统安全治理、制度融合。这些国际关系学者所关注的话题与制度直接相关,恰恰是国际法学者高度重视且应当认真探讨的,通过国际关系学者的研究成果会有所启发、有所领悟。第三,如何界定良好的国际社会秩序,界定世界的公平正义,以及如何使之实现。当国际关系学者关注西方的人权话语体系,考察其人权术语、人权规范、人权组织机构、人权运行方式成为国际社会运行的一种重要因素时,国际法的研究也同样会高度关注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交叉融合研究的灵魂与特质体现在共同钻研的互通的话题、议题与问题。二者应各显其能、相互启发、彼此推动,在类似的方法上协同构建、衔接延伸,完善对国际事务的透彻认知和清晰阐述。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关系学科发展进程中的国际法朱杰进
在国际关系学科发展进程中,国际法先后经历了“出场”“退场”“重新出场”等不同时期。在学科的起源阶段,国际法学者直接参与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在学科的科学化阶段,国际法从国际关系学科中被排挤了出去。在学科的多元化阶段,国际法以国际制度的名义重新回到了国际关系学科,并通过吸收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理论营养,成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中一颗耀眼的明珠。
第一,出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的起源。国际关系学科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研究和外交史研究。1919年,为纪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丧生的青年学生,也为了响应时任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为实现世界和平而主张建立国际联盟的倡议,英国威尔士大学首先设立了以威尔逊命名的国际政治教席,标志着国际关系学科的正式诞生。国际联盟主张建立世界新秩序,摒弃欧洲历史上传统的大国协调和权力制衡,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冲突。在国际联盟的建立过程中,国际法学者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派特是国际联盟的坚定维护者,提出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研究国际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国际联盟的无所作为,引发了外交史学者对国际法学者的强烈批判。1939年,外交史学者爱德华·卡尔出版了《二十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导论》,指出从一战到二战的二十年不是真正的和平,而是在不断积累国际危机。这不仅是因为德国等国家对《凡尔赛和约》的不满,也与国际法学者用理想的世界代替了现实的世界,忘记了权力在国际关系中的根本作用有关。卡尔强调,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现实存在,企盼国家之间的利益和谐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主义。权力是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若没有国家权力作为基础,国际法注定会软弱无力。
第二,退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的科学化。如果说爱德华·卡尔奠定了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那么汉斯·摩根索则进一步构建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大厦,大大削弱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学科中的影响力。1948年,摩根索在其代表作《国家间政治》中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六原则。摩根索的理论体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首先是人性观,人的本性是追逐权力,这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其次是利益观,利益由权力来界定,利益的冲突只能通过权力来解决;最后是道德观,在国际关系中只有国家道德而没有普世的道德。在摩根索的理论中,权力是贯穿人性观、利益观和道德观的核心线索,增加权力、维持权力和显示权力是国际关系的本质。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国际法只是权力的外在表现和附属品。
在汉斯·摩根索的基础上,肯尼思·沃尔兹提出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大幅度提升了国际关系理论的科学化水平,将国际法彻底从国际关系学科中排挤了出去。这样,结构现实主义将国家行为作为因变量,将国际体系结构作为自变量,构建了一个高度科学化的国际关系理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大国之间的权力对比最为关键,国际法等非权力因素被彻底排除了。
第三,重新出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的多元化。1984年,罗伯特·基欧汉出版了《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标志着国际制度研究时代的到来。这实际上代表了国际法以国际制度的名义在国际关系学科中重新出场,迎来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多元化发展阶段。需要强调的是,与传统的国际法研究相比,重新入场的国际制度研究带有浓厚的社会科学理论色彩,大量借鉴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比较政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分别形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三个新制度主义理论流派。
其一,通过借鉴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基欧汉创立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提出了国际制度的功能主义理论。基欧汉强调,国际制度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是降低了国家之间互动的交易成本,大大提高了国际合作的可能性。首先,国际体系是以无政府性为基本性质的体系。尽管国家有大小强弱之分,但都是主权国家,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其次,国家之间处于复合相互依赖状态,在多个议题领域互动,国际合作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最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行为存在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导致国家之间的互动产生交易成本,而国际制度的作用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国际合作的进行。
在基欧汉理论的基础上,芭芭拉·凯里迈诺斯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国际制度的理性设计理论,丰富和完善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凯里迈诺斯认为,国际制度的设计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换言之,建立国际制度是为了解决无政府国际体系中不同国家之间合作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因而,国家之间合作的难题类型不同,就决定了设计出来的国际制度特征不同。在这个理论模型中,国家之间合作所面临的难题是自变量,分为执行问题、分配问题、行为体数目和权力不对称问题、不确定性问题四种类型,国际制度特征是因变量,分为成员资格、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方式、灵活性五个方面。对自变量与因变量分别建立了理论假设,例如,当国家之间合作面临的分配问题更加严重时,国际制度更有可能扩大议题范围。
其二,通过借鉴社会学的社会化理论,杰弗里·切克尔等学者创立了社会学制度主义,提出了国际制度的社会化理论。切克尔认为,国际制度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定义适当行为的国际规范。在国家之间的互动中,国家会社会化国际共同体的规范。从因果机制来看,战略计算、角色扮演和规范说服是国际制度社会化的三种主要机制。战略计算是指国家出于利益计算而主动选择接受国际制度;角色扮演是指国家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为节省认知资源而选择接受国际制度;规范说服是指国家在被说服的条件下改变了认知和偏好,从而接受了国际制度。
其三,作为政治学的一个二级学科,国际关系学也大量借鉴了比较政治学的理论,形成了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国际制度往往是历史上大国权力竞争的遗产,会赋予不同国家不同的权力,对当前大国之间的权力竞争产生调节和塑造作用。那些从国际制度中获益较多的主导国家往往会维护既有国际制度,而那些从国际制度中获益较少的改革国家则会倾向于改革既有国际制度。在国际制度变迁的问题上,历史制度主义形成了以约翰·伊肯伯里为代表的关键节点理论和以凯瑟琳·西伦为代表的渐进制度变迁理论两个分支。
关键节点理论提出,由于国际制度中主导国家的权力一般会大于改革国家,因而国际制度会保持稳定。只有当战争、革命、经济危机等外部突发事件出现,才有可能改变国际制度内部的权力对比,从而成为引发国际制度改革的关键节点。在关键节点中,大国的行为选择往往会对国际制度的发展路径产生决定性影响。在关键节点结束之后,国际制度会进入路径依赖阶段,即国际制度会在大国选择的路径上自我强化并长期稳定。
与关键节点理论认为国际制度变迁源于外部事件冲击不同,渐进制度变迁理论提出,制度变迁的压力一直内生于制度发展的过程,国际制度内主导国家与改革国家之间权力对比的变化以及国际制度本身的弹性是导致国际制度变迁的两大动力。在此影响下,改革国家会分别选择替代型、叠加型、转换型和规避型四种不同的国际制度改革路径。
总体上看,在国际关系学科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国际法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一方面,这反映了国际关系中权力和法律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另一方面,这也反映了学科发展中追求科学化与多元化、学科独立和跨学科发展之间的相互平衡。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交叉融合张磊
当人类历史发展到近代,在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尽管研究方法各有不同且历经嬗变,但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自始密不可分,因为它们都致力于探索和总结人类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经验与方式。
第一,战争与和平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交融的根本命题。经过欧洲三十年战争之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到欧洲协调时期,再到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雅尔塔体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在30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若干次重大发展,也推动了两个学科的不断迭代。
尽管欧洲协调时期长达百年,二战之后的相对和平也持续了近80年之久,但是大规模战争与局部冲突是人类300多年来始终要严肃面对的重要问题。于是,我们看到国际法学者赖以钻研的重要法律文件《凡尔赛和约》《联合国宪章》等逐渐明确地将保障权利与履行义务作为该学科主张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支点。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均势安全、集体安全等国际关系领域的智慧成为上述权利与义务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
同时,由于国际社会具有平权的特点,所以国内法语境中的理论工具并非完全适用于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在解释自身效力时需要借鉴国际关系的研究成果。例如,国际法的“政策定向学说”明显受到国际关系领域“强权政治说”的影响。同时,诸如伊拉克战争等侵略战争的爆发也说明国际法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国际关系的有关研究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即使处于相对和平的局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也需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共同促进了人类恪守条约与准则。国际法借鉴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思想精华,实现了正义战争理论的现代化,并且通过自身努力形成了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使人类尽可能地避免过度使用暴力和保护受难者。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和紧密的分工协作使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们的视野越过战争与和平,拓展至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甚至开始更多地关注个人。不过,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这两棵“参天大树”依旧厚植于战争与和平的根本命题,即在夯实基座的同时,为谋求更大福祉,向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交织攀缘。
第二,平衡价值冲突始终推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交融。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源动力。个人如此,国家亦然。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国际法的价值导向是在不断演进的。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力极少受到限制,因为诉诸战争在传统国际法上是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重要方式。然而,经历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对此都予以确认和一再重申。1986年,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明确指出,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在近代,资本主义列强的殖民行为非但没有被禁止,反而被他们自诩为理所应当。于是,一般国际法在很长时间里曾经只适用于所谓“文明国家”之间。不过,在二战之后,尤其是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之后,民族自决原则被写入《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
上述例子不但说明国际法的价值导向并非一成不变,而且说明它的价值体系是在平衡价值冲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更重要的是,这些例子同时也说明,国际法上述演进和平衡的过程是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同频共振的——既然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源动力,那么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政治单位,主权国家通过调整国际关系在国际法中嵌入自己的价值,几乎是一种本能。因此,这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的交融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共同命题。
人类的发展史是一个逐渐开放的进程,与开放并肩而行的是价值的多元化。在价值多元化的人类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平衡价值冲突的重要手段,两者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交融。过去是这样,将来更是如此。在21世纪,除了主权国家及其集团外的其他共同体(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也在越来越深入地参与价值冲突的平衡和价值体系的演进。这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的交融提供了更多的必要性和更强的紧迫性。
第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两者深度交融提供了历史机遇。阿富汗战争成为新世纪的第一场战争。之后,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接踵而至。除了局部战争,新冠疫情、核污水排海等牵涉全人类利益的重大事件也相继发生。然而,长期由美西方国家把持制度性话语权的国际秩序暴露了种种弊端,甚至直接成为诱发冲突与危机的主要原因。
环顾全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在这个重大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
由此可见,尽管当代世界的各种冲突与危机此起彼伏,但这恰恰说明全球格局和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西方国家竭力维护的腐朽价值与绝大多数国家期待的进步价值处于新旧交替之际。在人心思变的历史关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成为进步价值的元理论。
长期以来,在腐朽价值的掩护之下,西方国家往往以所谓“法治”的名义推行霸权主义,不但搅动地区局势、干涉别国内政,而且袒护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有鉴于此,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使命,在“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旗帜之下,“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就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深度融合的方向。
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价值体系。在更加进步的价值体系之下,完善国际法和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应当相互促进,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举例来讲,软法的兴起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深度交融带来了新契机。传统意义上重视强制性的法律概念对应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观念。现代意义上兼顾强制性和正当性的法律概念对应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治理观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变,不但说明法律概念从国家立法向共同体立法的进化,而且说明软法可以成为国际良法的组成部分,共同促进全球善治。软法之所以能够对法律主体产生调整实效,不但缘于自身的理性程度,而且得益于国际关系的良性发展。一方面,软法的调整实效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牵制作用;另一方面,产生牵制作用的共同体可以来自不同的维度和范围。因此,国际关系的研究成果对于国际法学者认识和利用软法的客观规律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两个学科的深度交融不但有利于软法在全球善治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由此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的深度交融提供了历史机遇。这个宏大命题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责任担当,更是全世界正义人士的共同愿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跨学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议题交叉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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