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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主播无故停播 传媒公司索赔 法院:双方系合作关系,主播违约应担责

2024-04-17 19: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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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是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发展而产生的新兴职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网络主播无故停播属于旷工还是违约?

不久前,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未经传媒公司同意停播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主播违约,依法应当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

未到岗进行直播 主播被诉至法院2022年10月25日,浦北县的李颖(化名)与南宁市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主播签约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李颖自愿接受传媒公司工作安排,并承诺以传媒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其从事互联网演艺工作的独家平台(包括固定客户端和手机移动客户端等);李颖应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合同规定的项目,传媒公司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李颖均应独立、亲身完成。李颖必须确保每月直播有效工作日不少于26天,日均时长最少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时长合计应达到156小时;如无法完成直播任务,传媒公司有权利延迟支付直播收益直至次月补齐上月直播时长;如连续2个月无法完成直播任务,视为李颖重大违约,传媒公司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李颖还需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如李颖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连续违反本合同关于直播时长之约定的,则当月总时长每少播1小时,应向传媒公司赔偿1000元违约金;每少一天,应向传媒公司赔偿2000元违约金。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

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后,李颖依约开展相关直播活动。2023年4月12日,李颖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请假期限延至2023年4月21日。

2023年4月22日,李颖正常到岗。次日,李颖以疾病复发需要住院为由申请预支工资,但未出示相关的证明。之后李颖均未到岗开展直播工作。

此后,传媒公司将李颖诉至浦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颖支付违约金5.2万元。

李颖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属于无故停播 应支付违约金浦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主播李颖未经传媒公司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主播签约协议约定按时足量开展直播工作,且李颖未能提供病假病历、看病治疗付款凭证等,未履行事假、病假等相关请假手续,其行为属于无故停播。

判断网络主播无故停播属于旷工还是违约,首先需要判断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公司与员工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果认定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属于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则网络主播无故停播属于旷工;如果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仅存在合作关系,不能认定两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网络主播无故停播属于违约。传媒公司、李颖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协议对双方合作的内容、履行方式、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具体约定,从协议的内容上看,无论是管理方式、收入分配还是工作内容,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且协议特别约定双方系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订的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再结合当前主播行业的特点,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李颖系合作关系。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李颖当时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假期延后,因此李颖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1日未到岗直播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主播签约协议的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李颖未出示住院证明,且未经传媒公司批准,从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共计20天未直播,属于违反主播签约协议的违约行为,传媒公司有权要求李颖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综合李颖所创造的平均每天直播收益、传媒公司实际受到的损失和主播签约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李颖履约情况、李颖违约的主观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李颖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共直播94天,直播业绩收益总量为19万余元。李颖每天直播平均业绩收益为2034.86元,与双方在主播签约协议中约定的每少直播一天李颖应向传媒公司赔偿2000元违约金的数额相差不大。因此,李颖应当按照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综上,浦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颖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李颖不服一审判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01

《民法典》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02

《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03

《民法典》第57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04

《民法典》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作者 | 杨明新

编辑 | 何梅英

原标题:《【以案说法】主播无故停播 传媒公司索赔 法院:双方系合作关系,主播违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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