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妫川问渠丨“滴答”阅享汇之“滴答”书摘(八十四):王泽鉴《民法总则》

今天推出“滴答”书摘第八十四期,由沈家营人民法庭青年读书小组分享王泽鉴的《民法总则》。
书籍简介
本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全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作者简介
王泽鉴,出生于1938年6月2日,中国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分享人:王梦威

摘录金句意思表示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三个层次,表示有无、内容如何以及契约漏洞补充。意思表示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真意,客体是具体的法律行为,方法是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
阅读感悟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遵循温和表示主义的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需要更系统地分析案件,并在处理中确保考虑各个方面,从而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们的责任是确保司法判决符合法律精神,并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调查、听证和分析证据等手段,尽可能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意图,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决。
分享人:王腾飞

摘录金句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者,即发生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学说上称为完全的法律行为。
阅读感悟
在当事人表达自身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后,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必然有效,还要审查书中所描述的欠缺生效要件。而当事人可能对与法律中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不清楚、不理解,从而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我们作为案件审理者,就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在法律现有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双方当事人争取共赢,保障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分享人:徐冉冉

摘录金句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简而言之,诉讼对你,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阅读感悟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时更多地不是寻求损害的填补,而是为了实现自身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然而,每一个案件的事实都不可能客观还原和再现。作为裁判者除了证据认定之外,还应当充当倾听者的角色,了解当事人的情感诉求,在换位思考中了解当事人的处境和感受。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以“如我在诉”的境界体察民心,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融合起来,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大力度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分享人:闫文皓

摘录金句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
阅读感悟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不仅是为了争取利益,更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因此,作为法院工作者,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法律层面,还要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以公正、善意和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即使某些案件可能并非纯粹的利益问题,而是涉及到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我们也必须坚决维护他们的权利,这一点绝不容忽视。
“滴答”书摘 • “阅享”智慧
供稿:沈家营法庭
统筹:政治部组宣组
原标题:《妫川问渠丨“滴答”阅享汇之“滴答”书摘(八十四):王泽鉴《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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