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知识产权宣传周||这样卖音乐U盘,已侵权!

2024-04-23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4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将围绕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活动主题,发布一系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1

典型案例一:原告上海某音乐工作室与被告何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音乐工作室获得某公司授权,许可其在车载娱乐设备、移动储存介质领域及授权期限内使用音乐作品,同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等。

被告何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一家网店,在店内销售车载音乐U盘。U盘内部分音乐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华语经典流行专辑》CD的同名歌曲内容相同。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何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苏仙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华语经典流行专辑》是合法出版物,有正规出版号,其外包装上载明原告是其制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认定原告是该专辑的著作权人。同时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因此原告有权或在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何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何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歌曲数量、经营规模、涉案音乐作品知名度、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被告何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除、下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所有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汽车销量逐年上升,车载U盘的市场需求量也在增加。不少电商平台的商家常常以产品主体是U盘储存器为幌子,从网上花几块钱下载歌曲后,将其存入U盘内,冠以“车载U盘”的名号进行售卖。殊不知,这种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并用于经营谋利。盗版资源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同时也阻碍了音乐市场的发展。没有交易,侵权产品就没有市场,广大群众应当认识到音乐作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出版发行,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音乐作品后发行牟利属于侵权行为,同时也应该养成为视频、音乐等内容付费的习惯,尊重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成果。相关网络购物平台也应当加强监管,对侵权产品采取及时下架等措施,净化网络营商环境。

总第819期 2024年第42期

文:郭淑芬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这样卖音乐U盘,已侵权!》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