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法官拍案 | “公孙牛”VS“公牛”!赔偿10000元

2024-04-24 14: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一网店侵害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公牛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知名的开关、插座生产企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分别核准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商品上,该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状态。该公司注册的“公牛”系列品牌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经过公司的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在消费者心中,已与其品牌产品紧密地联系起来成为区别商业来源的重要标识。

 

后公牛集团公司发现梁某在网购平台上经营名为“公X牛XX”的店铺,在销售一款名为“公孙牛XXX多功能USB插线板插板头接线板”的商品,故意以“公牛”插座作为商品名称进行宣传销售,构成商标性使用,严重侵害公牛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有一条商品名称中包含“公牛”的侵权链接,半年销售金额总计超过22.3万余元。

 

公牛集团公司认为梁某使用其商标、企业字号,宣传销售与其同类的插座产品,使得消费者对涉案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解,搜取其潜在的商业机会,该行为已经损害其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于是将梁某诉至宝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梁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牛集团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链接上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公孙牛”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一定的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被告并非原告授权使用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告售卖的产品并非原告的正品,在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明显恶意,超出合理限度,构成对原告权利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时,原告当庭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被告侵权行为已停止,因此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公牛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经济生活中,一些在日常词汇中公众熟知的字眼,一旦被注册为商标,且与其对应的商品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就属于“任意性标志”,该商标的显著性程度较“描述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更高,如果商家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商家售卖的商品并非原告的正品,那么可以判定商家的行为有攀附权利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一定的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