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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这类电子书,你想卖就能卖吗?
来源 | 金山检察
依托网络的便捷
阅读习惯慢慢从纸质
向电子产品转移
从网上购买、获取
电子书“资源”
再转手贩卖牟利?
注意!
这样的“分享”方式
可“刑”!
检察官提醒
即使是花钱买来的电子书,也不能随意贩卖牟利!著作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是智慧的结晶。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检察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为谋私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为读者的我们,也应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和文化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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