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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事法律温情照亮每个家庭”之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解读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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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44)
2024年3月7日,省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共同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通报全省妇联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相关情况,并公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运用。前两期,我们已经为大家解读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一期,我们将带大家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近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一则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全国首例!男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殴打前妻,判了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离婚也离不掉的暴力
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一女,小丽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但没离家,一家三口仍住在一个屋檐下。小丽重新找了份工作,张某时常翻看小丽的手机,甚至限制小丽外出工作,拳脚相加也变得频繁。小丽不堪忍受,带着孩子搬走,张某就追到单位,打骂、威胁。几番往复,小丽下定决心,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10月13日,香洲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
无视禁令持续施暴
保护令发出后,张某并没有收敛。2023年11月某天,张某又到小丽单位吵闹,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便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从车上拿出一支棒球棍,拉开车门就朝小丽挥去,连打五、六下才停手,同事出声劝阻,也被打伤。
张某签收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在法院严厉训诫后,张某写下悔过书。可前脚刚获自由,张某后脚就又开始威胁、恐吓,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
小丽深感恐惧,只得再次向法院求助。香洲法院随即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考虑到张某漠视司法权威,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禁止事项,香洲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

能做的不仅是径行裁判
“我觉得是家庭琐事,夫妻争吵打闹是正常的,至于那些威胁,不过是希望她回来……”张某抗拒、不解。阅卷完毕,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狠狠打击、严厉处罚”,然而考虑到张某屡次无视法院禁令,数次拘留也没能摁住他的“拳脚”,相较于一判了之,更需要让张某从情感上认知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放下过往。
“对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的预测,不能脱离对其以往行为的考察。”仔细梳理案情后,法官请来心理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对小丽和孩子开展心理测评及辅导,据此了解和评估张某的成长环境、犯罪动因及人身危险性。
为实现罚得其所、罚当其责,法官两次前往看守所提审张某,张某终于流下悔恨的眼泪,并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打人是不对的……”
2024年3月19日,香洲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法官当场对张某开展严肃的法庭教育。
法官释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来都不是一张轻飘飘的纸,而是厚重的裁决、坚实的护卫,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2022年8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张某无视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屡屡施暴、恐吓,必然受到严厉处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保护令需要长出“锋利的牙齿”,才能啃下家庭暴力的“硬骨头”。
人身安全保护令解读01.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0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遭受家庭暴力与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家庭暴力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也不必证明存在多次暴力行为。
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0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首先是当事人本人,也就是遭受了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当事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0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
材料清单主要有:1.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人亲笔签名);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以及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3.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
• 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
• 伤情鉴定意见;
• 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建议明确说出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受伤的过程及加害人的名字,与加害人的关系等;
• 打砸或是威胁、辱骂等的照片、录音、录像、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 同住亲人、周围邻居等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05.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亦不需要提供担保。
06.
人民法院审查签发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流程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发表、拒绝发表意见的或辩称受害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07.
人民法院审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时限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受害人申请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有效期在6个月内,受害人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08.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给予训诫,也可对其进行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法律赋予受害者的一道坚实屏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用也在于其得到切实执行。然而,真正的安全并非仅仅来自于法律的制裁,更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自觉与自律。希望大家都能用理解和沟通去化解矛盾,共同营造一个尊重人权、反对暴力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家庭都充满温暖与安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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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让家事法律温情照亮每个家庭”之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解读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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