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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订婚同居没结婚,彩礼可以要求退回来吗?
近年来,
“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
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的焦点,
那么,双方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分手,
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一起来看屈原法院“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农历正月办理订婚宴,订婚宴当日杨某某母亲委托介绍人将10万元彩礼交付给王某某一方,王某某母亲退还2万元。订婚后,杨某某即与王某某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杨某某与王某某分手,杨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8万彩礼钱。
我们因性格不合分手,杨某某应该将8万元彩礼返还给我。
原告杨某某诉请
被告王某某辩称
彩礼大部分是男方自愿给亲戚和长辈的人情钱,另外小部分钱用来买衣服、鞋袜、金首饰(三金)的钱,是一种赠与行为。
法院查明
杨某某在订婚时给付王某某10万元的现金,其目的系为订立婚约,故该款应当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某欲与王某某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其要求王某某返还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返还数额,应结合案件具体因素综合判定。王某某母亲当场返还杨某某2万元,该款应从彩礼中核减。王某某辩称彩礼中含有部分男方支付给女方亲戚的人情钱,该款不应由其返还,该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因该款系杨某某按本地习俗支付的人情钱,并未由女方取得,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的时间及王某某在同居期间帮助杨某某家从事部分家务劳动的事实,本院酌情核减返还的彩礼数额。
裁判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杨某某4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官说法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亦是对男女双方组成小家庭的期盼和祝福。然而,婚姻契约破裂后,原则上,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应当将彩礼退还。但是是否应当退还彩礼,应当考虑双方是否已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确认返还彩礼时,要结合已交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在筹办婚事时的必要费用、当地习俗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予以返还。
该案中,屈原法院打破传统返还彩礼的固定模式,以往可能单纯考虑彩礼返还与婚姻登记时间、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该案中却将此彩礼的实际使用、人情往来,以及女方为男方家庭家务劳务付出等细节纳入考量。这无疑是对彩礼返还规则的一种更“接地气”的应用,也更符合本地实际。这种应用,既体现了法官在每个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深入考量,也体现了法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举措,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订婚同居没结婚,彩礼可以要求退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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