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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典型案例|韦某、田某、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04-26 16: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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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4年4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6起宝安法院近五年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著作权案,集中体现了宝安法院在市场秩序维护、主体权益保障、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

韦某、田某、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知识产权犯罪呈团伙化、产业链趋势

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被告人韦某在未获取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接到印制一批甲公司所属注册商标电子烟包装盒的订单。韦某购买打印纸后,将印刷订单交给了乙包装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田某,田某在未获取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接下了该订单,并将该订单交给其所属的乙包装公司生产,并约定货款由韦某打给乙包装公司老板。乙包装公司完成上述订单后交货给韦某,韦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费用3067元。随后,韦某将印刷有甲公司所属注册商标字样的电子烟包装盒、连同委托他人制作的带有注册商标的钢印印版,转运至丙包装制品公司,由该公司的合伙人被告人唐某负责完成该批包装盒加盖钢印印痕的工序。公安机关在丙包装制品公司当场查获带有甲公司所属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包装盒 16000 张和制造钢印的击凸板木板 2 块。经统计,所缴获的 16000 张包装盒中,共计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包装盒 198000 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加盖注册商标标识钢印的电子烟包装盒 84000 个。

裁判结果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主动联系其他被告人印刷、加印商标标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唐某在接到韦某的订单后按照指示进行印刷、加印钢印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宝安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零星、单独作案为主向团伙作案转变,呈现出集团化、产业链趋势。该案中,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宝安法院在认定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依法认定被告人韦某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唐某系从犯,并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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