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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逍遥法外” 某男子缓刑考验期间吸毒被撤缓收监
“我还以为缓刑就是没事儿了,所以抱着侥幸心理去吸毒,觉得不会被人发现,是我没能珍惜机会......”日前,在孝昌县检察院的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被正式收监执行,因自己没有珍惜悔改机会,他懊恼不已。
案件回顾2022年6月29日,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进入缓刑考验期后,社区矫正对象本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吴某某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2024年2月10日,距离矫正期满不到半年的时候,在家中吸食毒品“麻果”四颗,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孝昌县检察院认为,由于吴某某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吴某某的行为属于“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由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予以收监执行刑罚。
据此,孝昌县检察院向孝昌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审判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县司法局采纳了该院意见,依职权向孝昌县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2024年4月25日,孝昌县法院判决撤销吴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理
社区矫正虽在监狱外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作为严肃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以法律刚性彰显治理柔性,给了踏入歧途的人一次平和的重塑人生的机会,但仍有一道无形的“电网”。社区矫正对象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作 者丨胡 萍
编 辑丨周 婷
审 核丨刘子威
原标题:《缓刑≠“逍遥法外” 某男子缓刑考验期间吸毒被撤缓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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