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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南康一男子容留他人吸食被判刑
“上头电子烟”是毒
不是烟
吸食“上头电子烟”
就是吸毒
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
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期间,明知该“上头电子烟”含依托咪酯成分是毒品,仍然容留胡某、王某某、罗某某三人在其租住房屋内一同吸食。
次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现场查获了黄某、胡某、王某某、罗某某四人及5颗烟弹、4根烟杆。经鉴定,王某某、罗某某、胡某和被告人黄某四人尿液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四人吸食的电子烟弹内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南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庭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图源网络 侵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列管后,依托咪酯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等物品,就等同于吸毒,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等物品一律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处理。法官再次提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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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庭
编辑:李知澈
校对:邱玉香
审核:李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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