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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起案例告诉你!

2024-04-28 1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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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以“跑分”洗钱为主要形式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

案例一

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手机以及刷脸验证服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9日张某在家刷手机,刷到某贷款广告,于是询问“我征信被拉黑了可以贷款吗”,过了一会儿,对方私信答复可以贷款,并通过微信添加张某为好友,要求张某携带两张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到西安进行实际操作,还答应给张某报销来回车费。次日18时许,张某乘车到达西安,该伙陌生男子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将张某带至当地的一栋居民楼内,却告知张某征信逾期时间太长不能贷款,但可通过走流水的形式获取报酬,随后张某明知所要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将本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密码提供给不法分子进行操作。2023年9月上旬,张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入异常资金共计人民币210960元,含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徐某某转入该卡的人民币11899元;张某的中国银行卡流入异常资金共计人民币306260元,含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尹某某转入该卡的75000元。张某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以及刷脸验证服务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没收被告人张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以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卡内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一个名叫“生哥”的外籍不法分子找到正在经营免税商行的文某某,“生哥”称其在中国没有银行卡,请文某某用银行卡帮助其收取贷款并取现,后文某某明知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帮助“生哥”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取现。在2023年8月至9月期间,文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被害人陈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18万元后,文某某随即将18万元取现并交给“生哥”。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性,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密码等,出借后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用途,出借人即使不知情也会因此收到牵连。同时不要透露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润”诱惑,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广大群众务必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可高效帮助用户预警诈骗信息,快速举报诈骗内容、高效提取电子证据,了解防骗技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编|杨正飞 责编|张振宇

原标题:《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起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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