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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超过10年的借条 未约定还款时间 借款还能要吗?

2024-04-29 17: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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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因生活需要于2012年向原告尹某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尹某出具了欠条,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因被告张某一直未还款,原告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偿还20万元借款。

被告张某抗称,本案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尹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尹某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因本案借款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尹某作为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尹某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故本案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文字 | 刘景景

编辑 | 马腾云

原标题:《法官说法 | 超过10年的借条 未约定还款时间 借款还能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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