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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五一普法大礼包——华容法院发布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4-30 17: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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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最光荣,法治来护航

准备享受五一小长假的打工人们

让我们通过几起典型案例

get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吧

目录

01

外卖小哥出车祸,工伤和车险能否双重赔偿?

02

工伤后,误工费和工资能否兼得?

03

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补齐差额?

04

辞职还是辞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外卖小哥出车祸,

工伤和车险能否双重赔偿?

基本案情

毛某系华容县某公司的外卖骑手。2023年4月22日,毛某在赶往公司参加培训的途中与严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华容县交警大队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毛某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华容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严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毛某诉请保险公司与司机赔偿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21207.85元。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毛某已被认定为工伤,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已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付,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毛某在事故纠纷中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赔偿;其次,毛某基于劳动者身份,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所以,毛某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或者部分免赔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损失216632.84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后,

误工费和工资能否兼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杨某入职某鞋业公司。2022年9月,杨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99天,出院医嘱半年内禁止负重行走,建议全休一个月。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2023年11月,仲裁委依杨某申请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杨某与某鞋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某鞋业公司限期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012元。

某鞋业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认为杨某已向他人主张过误工费,公司不应再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253元,某公司为杨某交纳的工伤保险基数为3945元。杨某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法院判决由第三人负担误工费。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能否既向他人主张误工费,又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权利系劳动者基于其工伤职工及人身损害被侵权人的双重身份取得,两请求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不因劳动者基于其中一种身份行使请求权先行获得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遂依法判决某鞋业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并在限期内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012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是否应补齐差额?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至7月2日,张某就职于某服饰公司,职务为车位工,双方约定按照工作量和公司制定的工序价格发放工资。根据公司考勤记录,张某6月缺勤1天,7月打卡上班1天。同年7月,张某领取了5月份的工资(1090元),因工资太低而离职。

后张某以某服饰公司拖欠其5月份工资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某服饰公司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补足劳动报酬460元。张某因仲裁裁决不服,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某服饰公司当场向张某支付工资补偿款1000元。

2022年7月30日,某服饰公司向张某发放6月份及7月份的工资合计1390元,且在工资条上标注“所有工资已结清”,张某查收后签名确认。后张某又以某服饰公司拖欠其6月、7月工资及加班费(合计2093.62元)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再次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于2022年5月9日开始在某服饰公司处工作,某服饰公司按照张某的工作量计发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7月2日起即未在某服饰公司处工作,某服饰公司在2022年7月30日向张某送达工资条时标注“所有工资已结清”,张某予以确认并签字,现张某主张某服饰公司拖欠其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对于已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所规定法定托底收入标准。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现宪法规定的获得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生存权。张某6月缺勤1天,7月打卡上班1天,某服饰公司向其发放6月、7月工资共计1390元,低于同期岳阳市华容县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法院遂依法判决某服饰公司向张某支付2022年6月、7月工资差额1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辞职还是辞退,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易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服务员的工作,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2600元。2023年8月,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易某发送“现在考虑到生意不好,只要两个人上班了,下半年生意好你没上班的话可以直接来哦”等微信消息,易某回复:“老板娘,天气热不上班冒得事”。后易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被辞退为由要求某商贸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限期内向易某支付3900元。

但某商贸公司认为,2023年8月8日,易某主动提出离职并要求结清7月份工资。其为主动辞职,并非是被辞退。且易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影响到店铺的正常运营和收入,又多次与顾客及同事发生争吵,从关爱员工角度出发,公司从未对易某提出损失赔偿,不应向易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某商贸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商贸公司是否需向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足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某公司提起,易某予以认可后解除。易某系被辞退。因此某公司应当向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遂依法判决某公司按2600元/月的标准向易某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计39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打工人的五一普法大礼包——华容法院发布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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