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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减资股东对减资前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2024-04-30 17: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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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多次从王某处购买生鸡产品,并于2022年11月1日为王某某出具欠条。徐甲、徐乙系某食品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分别为5%、95%,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万元、95万元。2022年11月9日,王某就以上欠款诉至法院,又于2023年3月15日撤回起诉。2023年10月13日,徐甲、徐乙变更认缴出资额为500元、9500元,某食品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万元。现王某将某食品公司、徐甲、徐乙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某食品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在某食品公司减资前形成,王某曾于2022年11月9日就该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某食品公司应当明知该债权存在。某食品公司虽对其减资情况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但并未通知王某,使王某不能行使要求某食品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损害了王某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甲、徐乙作为减资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某食品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注册资金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公司对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更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主体责任的保障。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但公司一旦产生债务纠纷,减资行为可能直接减损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权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且需对减资事项登报公告,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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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敏

原标题:《【以案说法】减资股东对减资前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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