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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行的你,法律伴身边 旅游没烦恼!

2024-04-30 1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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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行的你

法律伴身边 旅游没烦恼!

五一假期期间

全国各地消费和旅游市场火热

旅途中有哪些隐藏的风险?

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里送上“吃住行游购娱”

一站式维权攻略,

护航您的“诗与远方”

法伴文旅之“吃”

小李到外地旅游,在景区摊位上选购特产时询问价格,摊主答:“今天特价15,平时都二十多呢”。小李遂选购了当地特产,摊主收了小李750元。小李拎着特产到市场公平秤处一称,只有四斤多,小李找摊主理论,摊主说“是15元一两,吃的东西拿走就不能退。”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些游客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因此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保存好固定好现有的证据,例如旅游合同、与导游的聊天记录、涉事饭店营业执照照片、病例等,都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法伴文旅之“住”

姜某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景区五日游活动,根据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抵达目的地后,由于该景区三星级酒店均已满员,旅行社则安排刘某等人在隔壁快捷酒店的双人标准间入住,引起参团游客的强烈不满。刘姜等人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不少消费者会选择通过旅行APP等线上平台预定酒店、民宿,一旦遭遇订单取消或无法提供预定房型等,一定要留存好证据,积极维权。

法伴文旅之“行”

韩某报团到某处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韩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旅行社,不应赔偿;地接旅行社称,韩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伴文旅之“游”

王某一家参加出境旅游期间,旅行社为旅游者临时增加了免税店,并减掉了较远的一个景点来保障原定的用餐时间。游客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行程结束后,游客认为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要求旅行社对此予以解释。旅行社强调,事先有征求部分游客的同意,但无法出示征得游客同意增加免税店的相关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若旅游景点并非双方旅游行程单中约定的旅游地点,为自费项目,但该项目已提前供游客知悉,则法院对游客主张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伴文旅之“购”

李某在景区购买了一个“富氧抑菌银杯”,店家宣称有抑菌富氧的作用,且耐高温安全系数高,适合旅行携带。在后续旅途中,在用杯子装了热水后杯子炸裂,碎片割伤了李某手臂。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旅游者既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若就该假冒伪劣产品对旅游者做了不实推荐,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可能需要承担旅游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旅行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若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伴文旅之“娱”

张某、陈某等人参加了驴友群里提议的野外登山活动,并在群中提示: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风险自担。在下山途中,陈某利用绳索滑降时因踩到松动的石头,与石头一起坠落,摔倒撞到张某,导致张某受伤。经鉴定机关鉴定,张某的损伤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21万元。陈某则辩称,其不存在过错,无任何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旅游行程中,游客既要注意财物安全,更要注意人身安全,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要全面了解参加项目的注意及禁忌事项。自愿参加自主探险活动的成年人,应认真鉴别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和装备保障等要素,不要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对于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加者将依法免责。陈某在爬山过程中意外踩到松动的石头并从山上坠落,张某是被坠落的石头撞倒,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对张某的受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张某需自担风险,陈某对张某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伴文旅之“不文明行为”

——损毁名胜古迹

驴友在游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文明的行为,甚至因猎奇心理损坏了名胜古迹或文物,这种现象一旦发生,除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严重的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 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梅河口法院温馨提示

文明旅游 安全出行

携法相伴 奔赴山海 不负热爱 !

编 辑:王敬涵

初 审:徐恩泽

复 核: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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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即将出行的你,法律伴身边 旅游没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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