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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出事故,房主也追责——【落实“八号检察建议”】防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篇

2024-04-30 19: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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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出事故

房主也追责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防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篇

案情简介

陶某某是某汽修厂负责人,其为增加收益,将未经审批违规搭建修的车库租赁给商户用于堆放塑料制品、塑料遮阳棚等可燃货物。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消防安全由承租方负责,且陶某某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租方租赁仓库经营期间,陶某某明知承租方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仍将仓库继续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出租仓库经营期间,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多次发现陶某某出租经营的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进行整改,陶某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措施整改,致使出租经营的上述仓库发生火灾,致使承租仓库中的货物烧毁。不久后该仓库再次发生火灾,又致使承租仓库的货物烧毁。火灾给承租户及陶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约243万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陶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章建筑仓库出租给他人使用,因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不应该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本案中陶某某作为某汽修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搭建车库,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将该车库当做仓库出租给他人使用,且在多次被相关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后仍无动于衷,因而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无论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都应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避免因存在的侥幸心理而造成人身财产不可挽回的损失。

天宁检察

原标题:《租户出事故,房主也追责——【落实“八号检察建议”】防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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