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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盈利为由拒付年度奖金?武昌法院为劳动者“撑腰”

劳动节

— 弘扬劳动精神 致敬劳动者—




“感谢徐法官心系劳动者,公正审判,让我拿到了应发的奖金,可以度过一个快乐的五一劳动节了……”近日,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倩收到当事人汪女士送来的一面锦旗,上书“维护职工权益 主持社会正义”。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汪女士入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薪酬结构为月度工资(含补助)+目标年度奖金,其中说明:目标年度奖金的实际发放金额将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所在单位组织绩效和您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直接相关,且入职当年须按在职日期进行折算,具体发放办法参照公司当年的年度奖金发放方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您在当年度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含)前离职的,或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您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C时,您将不享有目标年度奖金。
2022年11月17日,汪女士从该公司离职,未收到年度奖金。后汪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汪女士不服,遂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武昌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21年度及2022年度奖金。
法院审理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因公司2021年度未盈利,故不满足向汪女士发放2021年度奖金的条件;又因汪女士于2022年10月31日前离职,故亦不满足向汪女士发放2022年度奖金的条件。但庭审中,汪女士的前同事孙某出庭证明,其已收到公司发放的2021年度及2022年度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汪女士在2022年度最后一个日历日(前)离职,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可以不向汪女士发放2022年目标年度奖金;但对于2021年度的奖金,某房地产公司虽主张其未盈利不满足发放奖金的条件,但未对向孙某发放奖金而未向汪女士发放奖金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汪女士的年终奖金计算方式、实际发放金额等,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汪女士支付2021年度奖金。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劳动者对其主张存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无法证明该事实发生,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但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证据掌握方面存在着优势地位,所以法律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适当倾向于劳动者以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之后,举证责任就分配给了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但却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劳动者足额支付未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均属于劳动报酬。
徐倩法官表示,法院是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所保”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用人单位以本案为戒,积极主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希望劳动者们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撑腰”。
原标题:《公司以未盈利为由拒付年度奖金?武昌法院为劳动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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