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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城女性学法90】 女职工权益维护法条篇

2024-05-07 10: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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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女性在工作领域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为了加强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法律明文保护下的女职工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仍可能受到侵犯。我们亟需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来提升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全面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进而推动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实现。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益吧!

生育保护

1.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结婚自由权、生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际招聘中,部分企业会考虑到员工生育对工作连续性和生产力的影响,从而对招聘条件进行一定限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禁止对女性婚姻、生育进行限制,不可以在招聘广告中设定婚育条件。以限制员工未来婚育作为录用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系对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作为“五险”之一,完全由企业支付,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费是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由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劳动就业保护

1. 禁止解除或终止女性职工劳动合同的三个期间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女职工的休息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此类假期的规定保障了我国女性生育的基本待遇,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1.性骚扰的保障途径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行了明确界定,明晰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2.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对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保障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尊重,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安排妇科疾病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防止疾病恶化,保障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工资福利保护

1.不得因结婚、生育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针对女性怀孕、产假,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等行为,《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目的,在与女职工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调岗,女职工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调岗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同工同酬”,由此变相降低职工的薪资。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视其正常出勤而支付给的劳动报酬。产假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产假工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以及缴费时间长短,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均有权获得工资保障,享受产假工资。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修改,章节由过去的九章61条增至十章86条,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针对婚姻、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和规定,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不公。该法律的修改是对社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护需求的重要回应,也是对现实情况的有效调整。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法条原文,了解更多法律细节。

原标题:《【雪城女性学法90】 女职工权益维护法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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