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05-07 20: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了无故辞退、恶意换岗等涉及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请看这份有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指南。

0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一般不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只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02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去哪里申请仲裁?

答:劳动争议依法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申请人分别向这两个地方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0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结束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有要求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超过一年时效,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那么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4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答: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可以选择向一家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两家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向基层法院起诉,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5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要在什么时间内起诉?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十五日期限内以快递形式寄出的,不视为超期。劳动者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起诉不受十五日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如仲裁系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起诉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劳动者身份信息(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3.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决定);4.送达回证(或送达物流信息)。

07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起诉的内容能不能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

答:起诉的内容一般不应超过仲裁申请的范围,如超出的,法院不予处理。如增加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具有不可分性,那么不用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一并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08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能不能只针对仲裁裁决书中部分裁决内容起诉?

答:可以,如只就部分事项提起诉讼,仲裁全部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09

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时发现用人单位注销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注销或被撤销的,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股东。

如仲裁裁决作出前,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的,劳动者可以在仲裁中申请变更主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0

劳动者能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法院起诉?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灵宝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原标题:《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